承租人拖欠水電費欲違約 出租人“過度自救”需賠償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劉瓊 龔艾 發布時間:2019-03-21 瀏覽次數:643
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糾紛繁復多樣,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應遵守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切忌采取過激行為。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一家服飾公司作為承租人,在未與出租人葛某進行溝通的情況下,準備擅自撤場,且尚拖欠水電費,葛某見狀遂強行撬開門鎖,取走部分布匹等貨物,給承租人造成一定損失,法院酌情判決葛某賠償服飾公司5萬元。服飾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2015年3月,葛某與某服飾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廠房租賃合同,約定水電費由承租人服飾公司自行承擔,協議解除前雙方應立即結清所有往來款項,不得拖欠,否則出租人葛某有權滯留承租人所存貨物。2016年12月5日,服飾公司在事先未與葛某溝通的情況下,開始搬離貨物、設備,準備撤場。葛某見狀,以服飾公司未結清水電費為由報警。
接警人員來到后,葛某生怕對方在拖欠費用的情況下跑路,便不挺勸阻,一意孤行,強行撬開廠房門鎖,取走存放在內的布料數十匹。嗣后,服飾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葛某返還布匹,并以因葛某取布匹的行為導致其與某日本公司的訂單無法按時完成,導致其已向該公司支付了49.9萬元違約金為由,要求葛某賠償。
“50萬元畢竟不是一筆小數目,接案后我們進行了詳盡調查,發現其中存在一些漏洞。”承辦法官表示,原告確與某日本公司于2016年8月簽訂了一份服飾定作合同,約定當年12月31日前交貨,并因沒有按時交貨而支付了巨額違約金。但經查明,該日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服飾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
承辦人同時指出,既然合同約定12月31日前交貨,但是原告服飾公司直至2016年12月5日不僅未組織生產該訂單,且進行搬廠、招聘等活動,因此根本不能按時完成訂單。“而且服飾公司是在日本公司未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主動支付的違約金。”
在多次庭審過程中,服飾公司對于丟失布匹具體數字的陳述從200多匹到50多匹反復不定。經法院會同雙方當事人現場清點后確認,留存于葛某處的布匹數量為50匹。
法院認為,葛某采取撬鎖開廠方式強行搬離貨物的行為,超過了自力救濟的必要限度,存在明顯過錯。服飾公司在未與葛某協商解決好水電費問題自行搬離,亦存在過錯。對于服飾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損失,鑒于服飾定作合同相對方的法定代表人存在父子關系,該份定作合同本身存在諸多內容規定不明,不符合國際貿易合同慣例,且服飾公司在臨近交貨期限來臨時,仍未采取積極組織生產,反而在本案起訴前主動支付巨額違約金,上述行為均違反常理。同時,服飾公司對于布匹丟失數量這一關鍵性問題的多次差異巨大的陳述,顯示服飾公司明顯違悖訴訟誠信。但鑒于葛某的行為確對服飾公司客觀上造成一定損失,故酌情判決葛某賠償服飾公司5萬元。
【法官連線】合法框架內鼓勵自力救濟,但不得通過違悖誠信訴訟原則獲得不當利益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與承租人難免發生糾紛,不過在維護己方權益時,應嚴守法律與合同之約定,在合法的框架內,鼓勵采取自力救濟措施。承租人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與互利互惠的原則,與出租人進行合理磋商,避免矛盾的產生與激化,營造良好的商業環境。就算需要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關系,雙方亦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進行溝通。即使進入訴訟階段,誠實信用仍應貫穿始終,不得通過違悖誠信訴訟原則獲得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