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買了一輛進口二手車,開了一段時間才發(fā)現(xiàn),該車里程表的單位是“英里”而不是“公里”。經營者是否構成欺詐?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三倍賠償條款?近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糾紛。

公里?英里?二手車里程表單位“反轉” 

李先生欲購買一輛二手進口小汽車,至小河汽車銷售公司處商談,工作人員向其介紹某高級進口汽車一輛,并告知該車輛里程數(shù)為4萬公里。李先生多次至小河公司查看車輛后購買了此車。后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車輛由于是進口車,其里程表顯示的單位實際為英里(miles),故車輛的實際里程數(shù)為4萬英里,換算過后為6萬多公里。

李先生認為小河公司構成欺詐,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汽車買賣合同,小河公司返還購車款43萬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129萬元。

小河公司不構成欺詐

承辦法官解釋道,關于小河公司是否構成欺詐,應從其是否有欺詐故意,李先生是否因該行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以及該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違反了公平原則等綜合進行認定。 

首先,案涉車輛為進口車輛,里程表顯示單位為miles(英里),小河公司并無惡意隱瞞或篡改里程表的行為,該車也經過了李先生多次查看。李先生認為小河公司惡意將單位說成公里,不應予以采信。 

其次,李先生在發(fā)現(xiàn)單位搞錯后,并未提出退車或賠償?shù)恼埱螅抢^續(xù)使用車輛并詢問小河公司能否將里程表顯示單位進行更改,以便后續(xù)保養(yǎng)的計算,在小河公司表示可以打聽一下時,李先生也予以了認可。可以認為李先生購買的案涉車輛滿足其合同目的,并未導致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再次,小河公司從前手購買案涉車輛價款為405000元,以43萬元銷售給李先生,小河公司并未從中謀取暴利,雙方的二手車買賣合同符合公平原則。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小河公司不構成欺詐,李先生基于小河公司的欺詐行為主張退一賠三,不應予以支持。 

日前,李先生已申請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