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反被聰明誤!原告隱瞞被告身份信息提起訴訟被處罰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陸蘭蘭 發布時間:2020-07-08 瀏覽次數:737
2020年6月29日,如皋法院民一庭鐘文審判團隊向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原告郭某宣讀了司法處罰決定書。
因郭某故意隱瞞被告利某身份信息,如皋法院對其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罰款2000元,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郭某當庭表示,愿意接受處罰,不申請復議,并于當日到本院立案庭繳納了罰款。
郭某與利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郭某向本院提起訴訟時,提交的借條復印件上沒有被告的身份信息。開庭當天,原告當庭提交借條原件時,法官發現借條原件上有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戶籍信息與原告訴狀上提供的戶籍信息不一致。經詢問,原告承認,被告利某系如皋人,現已落戶上海,自己不想到上海法院去訴訟,復印借條時就故意用白紙擋住上面的被告身份信息,訴狀上提供的也是被告原籍地如皋的家庭地址。
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起訴狀上列明的利某住所地與其身份證所載明的住所地不一致,且與利某的經常居住地亦不一致,本院依據郭某提交的送達地址向利某原籍地進行了郵寄送達,導致送達錯誤,當日無法開庭。
合議庭討論后認為,如不對郭某故意隱瞞利某身份信息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處罰,將變相鼓勵或者放縱當事人不遵守誠信,導致濫用訴訟權利和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的現象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經院領導批準,對郭某故意隱瞞被告身份信息的行為予以處罰。
處罰后,法官向原告郭某釋明了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利某的住所地在上海,合同履行地未明確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受貨幣一方郭某所在地為如皋,可以認定合同履行地為如皋,據此如皋法院依法可以受理此案。郭某向法庭承認了自己的錯誤,并立即繳納了罰款。這真是“聰明反被聰明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