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醫療過錯延誤診治 醫院被判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倪棟威 發布時間:2019-02-21 瀏覽次數:683
患者因治療泌尿系統疾病入院治療,經胸部正側位DR檢查發現右中肺有結節影,但醫院未履行告知義務,且未進一步行CT等檢查以明確診斷,延誤了患者肺結節的診治,導致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患者病情迅速惡化而去世。
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該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啟東市某醫院賠償原告萬某東、萬某紅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并駁回萬某東、萬某紅其他訴訟請求。
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兩原告系萬某沖的兒子。2017年7月3日,萬某沖因尿頻尿急血尿入住被告醫院泌尿外科。同日,萬某沖胸部正側位DR檢查示:心影輕度增大、右中肺結節影,請結合臨床CT檢查。7月11日,萬某沖在局麻下行膀胱鏡檢查術,因其要求到上級醫院治療而于7月12日出院,出院診斷中未列出肺部病狀,住院期間,被告未告知萬某沖對胸部行CT作進一步檢查。
2017年8月8日,萬某沖因尿頻尿急血尿入住第三人上海某醫院,診斷結果未列出肺部病狀,胸部平掃示:右肺中葉結節灶,建議CT增強作一步檢查,左肺下葉小鈣化灶。萬某沖8月9日接受泌尿手術,8月15日出院。
2018年4月11日,萬某沖因咳嗽咳痰入院被告處,經胸部CT和上腹部增強CT,入院診斷為肺惡性腫瘤,高血壓2級。4月22日、4月27日,萬某沖兩次行肝腫瘤微波消融術。4月29日出院,出院診斷為肺惡性腫瘤肝轉移,高血壓2級。2018年5月11日至7月13日,萬某沖在被告處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肺惡性腫瘤腺癌cTxNxM1(肝轉移),高血壓2級。同年7月17日,萬某沖死亡。
泰州市醫學會作出的《醫療損害鑒定書》分析認為,被告存在以下醫療過錯:(1)2017年7月3日胸部正側位DR檢查示:心影輕度增大、右中肺結節影,請結合臨床,CT檢查。但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且未進一步行CT等檢查以明確診斷;(2)病歷書寫不規范,書面告知不充分。患者死亡考慮系其自身疾病發生發展所致,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延誤了患者肺結節的診治,但與患者死亡無因果關系。
萬某沖與第三人上海市某醫院就第三人未將胸部平掃檢查結果告知患者導致延誤治療而發生糾紛,經上海市黃浦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于2018年6月6日達成協議,由第三人一次性賠償30000元。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兩原告的親屬萬某沖在2017年8月入住被告處治療期間作胸部正側位DR檢查示:心影輕度增大、右中肺結節影,請結合臨床,CT檢查,但被告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在檢查結果異常的情況下,既未向患者及親屬履行告知義務,也未進一步行CT檢查以明確診斷,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雖然經鑒定患者萬某沖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發生發展所致,被告的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無因果關系,但被告的醫療過錯行為導致患者未及時按照胸部正側位DR檢查報告的建議及時就肺部異常情形進一步明確診斷及治療,延誤了患者肺結節的診治,導致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病情迅速惡化而去世,侵害了患者對延續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造成了其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給予支持,并酌定為10000元。兩原告要求賠償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交通費,因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