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反目,一方持轉賬支付憑證起訴要求對方償還借款,能獲得法院支持嗎?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秦某與被告俞某均有合法配偶,二人通過抖音相識,發展為情人關系,交往期間自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秦某通過微信紅包或轉賬功能向俞某陸續給付38筆款項,金額從數十元至數千元不等,合計72000元。后二人產生矛盾,秦某通過電話和微信要求俞某對交往期間的上述支付款項出具借條并償還借款,俞某拒絕出具借條,對還款要求未置可否。后秦某憑款項給付電子憑證將俞某告上法庭,要求俞某償還借款72000元。

被告俞某庭審中答辯認為,二人是情人關系,原告所主張的款項是二人關系好時一起用掉的錢,否認與秦某存在借貸事實。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協議的成立并生效需要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借貸合意,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提起民間借貸之訴的當事人即要證明“借貸合意”,也要證明“借款交付”。本案中,原告秦某與被告俞某通過抖音相識,發展為情人關系,俞某承認收到秦某支付的款項,但否認雙方存在借貸事實,因此,秦某應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進行舉證。庭審中秦某不能就借貸合意充分舉證,再結合雙方系情人這一特殊身份關系事實,以及秦某的款項給付不符合民間借貸借款交付的常態常理,法院認定應由秦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遂判決駁回了原告秦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書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基于戀愛或情人關系,僅持銀行等金融機構轉賬支付憑證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糾紛比較常見,標的額小的有數萬元,較大數額的有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

    這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因沒有借條等借貸合意證據,有原告認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規定,即“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若被告的抗辯不能證明原告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則應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從而認定雙方成立民間借貸關系。這種認識是機械的解釋和適用法律,類似本案情人之間給付款項的情形不符合該第十六條的立法本意。從生活經驗看,基于情人關系的給付行為具有為經營或保持情人關系而實施贈與的高度可能性,因此,被告的抗辯不能證明原告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并不必然成立民間借貸關系,不宜因此否定原告對“借貸合意”的舉證責任,審理中需要根據個案實際情況依法分配舉證責任。

當雙方系情人這一特殊身份關系時,在沒有借貸合意證據的情形下,一方僅依據銀行等金融機構轉賬支付憑證主張借貸關系時,對方否認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并主張轉款系基于雙方特殊個人關系產生的,該情形與上述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符,法院不宜適用該條司法解釋分配舉證證明責任,而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關于“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由主張借款關系的一方對其與對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實踐中,當上述情形的民間借貸請求權被法院判決駁回后,有原告試圖通過不當得利制度尋求救濟,認為被告基于情人關系無償受領財產,沒有法律根據,不具有正當性,應返還不當得利。這種觀點的認識是片面的,是對不當得利的錯誤解讀。不當得利有著嚴格的構成要件,核心要件需要證明獲利方所獲利益“沒有法律根據或約定依據”。從生活經驗看,基于情人關系的給付行為具有為經營或保持情人關系而實施贈與的高度可能性,給付方是明知和自愿的,這種給付情形同時違反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不具有正當性,法律亦沒有通過不當得利制度給予救濟保護之必要,因此本案情形不宜認定為不當得利之債。

情人關系違反婚姻家庭法律的夫妻忠實義務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基于這一特殊身份關系無償受領對方財產不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還可能損害無償轉移財產一方合法配偶的夫妻共有財產權,如果該配偶方認為其配偶向情人贈與財產的行為侵害其夫妻共有財產權,則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贈與行為,要求受贈人返還全部贈與的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