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媽在超市購物時,在出口通道被發現有2件商品未付款,在超市工作人員將其帶至二樓調查時,王大媽從樓上跳下摔傷,遂起訴超市索賠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17.7萬余元,昆山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了判決。

    據王大媽在訴狀中稱,2018年8月19日其到花橋某超市打算購買蔬菜,自帶了環保購物袋,因購買東西不多,沒有使用超市的購物籃。在超市二樓,王大媽發現正在銷售打折服裝,便給其兒子選購了兩條短褲,價值三十元左右,放入隨身攜帶的環保袋中。在一樓挑選、稱重完蔬菜后便裝在超市提供的塑料袋里,王大媽拎著蔬菜在收銀臺結賬時,僅支付了蔬菜的價款。在通過出口通道時,報警器發出警報,王大媽向收銀員解釋是自己忘記了短褲,可以再付一下。超市員工將王大媽帶至二樓經理室,稱她的行為是“偷竊”,王大媽不知所措,情急之下慌不擇路,從二樓跳下,造成了嚴重的摔傷,經鑒定王大媽因本次外傷致骨盆多發骨折畸形,評為十級傷殘。

    在法庭上,王大媽認為自己只是忘記了付款,超市對其人身自由的限制,造成她精神緊張,才發生摔傷的結果。花橋某超市則表示,從監控視頻可看出,王大媽將短褲裝進了自提購物包內,在結賬時,還在自提購物包內翻找錢包,在此過程中不可能看不到裝在購物包內的短褲。在報警器響后,工作人員帶領王大媽前往辦公室陳述情況的途中,她仍試圖將兩條短褲扔回貨架,企圖“毀滅證據”。超市的工作人員并未對王大媽采取不當措施,更未對其實施人身損害的行為,不存在侵權的事實。從監控視頻可看出,調查詢問的二樓辦公室的門一直開著,并未對王大媽進行人身限制。王大媽聲稱要去廁所,也未有任何工作人員進行阻攔,王大媽系因“偷竊”被發現后準備從廁所外管道攀爬逃跑時,不慎摔下導致受傷,損害結果與超市無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本案中,王大媽并未舉證證明系因超市原因導致其身體損害,被告超市舉證了現場錄像視頻可以看出系原告自身原因導致損害的發生,且原告存在短褲未付款且在被告發現未付款的情況下將短褲故意丟在貨架的行為,雖未被公安機關認定盜竊或存在其他行政處罰,但超市要求王大媽前往二樓辦公室處理該事件并無明顯不妥。超市舉證的現場視頻顯示其不存在脅迫、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權行為,故王大媽因自己原因導致的墜落損害不應由被告賠償。最終,昆山法院駁回了王大媽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本案中,原告的身體受到傷害令人同情,但案件審理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確認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切不可因一方有損害結果的存在,就具有“感情偏向”。案件的判決中不應該有“傷者為大”的心理,更不可出現“和稀泥”式的判決,司法也不會讓守法者為他人的違法行為或過錯“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