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為發生在車間里的車禍負責?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沈潔 發布時間:2019-04-02 瀏覽次數:645
在很多大型的制造型企業廠房內,通常會有大量的原材料、產品運送的車輛、叉車等交通工具,再加上人員的往來,所以磕磕碰碰在所難免,可一旦發生車禍,不同于普通道路上的責任認定,該由誰來為事故擔責呢?
莊麗和張華均是昆山某塑料粉末有限公司的員工,2017年7月的一天,由張華駕車倆人去城杰機電公司送貨。在城杰公司的廠房里,莊麗下車行走,張華則駕車正常行駛,城杰機電廠房內的一輛叉車突然倒車,撞到莊麗,將其擠壓至叉車和張華駕駛的汽車中間,造成莊麗恥骨骨折、下支骨折畸形。后經醫院治療康復,經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同時對莊麗的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進行了鑒定,各項損失合計22萬余元。事故發生后,因為多次協商無果,莊麗便將城杰公司、張華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城杰公司認為莊麗與張華均系昆山某塑料粉末有限公司員工,事故發生時是為公司送貨,系履行職務行為,所以本案遺漏了賠償責任主體即塑料粉末公司。原告與張華在送貨過程中,一直在聊天,未注意身邊的環境,車間內是叉車的作業區域,不允許外來車輛開入,故莊麗與被告張華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張華則表示,該起事故賠償責任應由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被告保險公司聲稱,由于被告張華延遲向保險公司報案,報案時間與接警記錄時間不符,需要對事故當時的事實進行核實,并確定相應的各方責任,同時,事故發生地在廠區內作業現場,應定性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不屬于交強險的范圍,根據警方出具的接警記錄可以明確當時鏟車是在倒車的過程中撞到了原告,比照道路交通法的事實條例相關定責原則,機動車倒車發生的事故,應由其承擔主要甚至全部的責任。根據庭前出示的現場視頻,莊麗在廠房內未按廠方的安全規定行走在作業現場,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張華駕駛的車輛承保的是家庭自備用車,在事故發生時卻在為塑料粉末公司運送貨物,存在改變性質的情形,增大了機動車的危險程度,根據保險法及商業險保險條例約定該情形應向保險人作出書面通知,否則保險人不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其有權要求事故責任者承擔賠償義務,莊麗各項損失共計198988.42元。案外人凌某某操作的叉車是在倒車的過程中撞到了原告,比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相關定責原則,機動車倒車發生的事故,應由其承擔主要甚至全部的責任,凌某某系被告城杰公司員工,事發時系履行職務行為,故根據事發時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被告城杰公司應承擔本起事故60%的責任。莊麗在正在作業的廠房內行走時疏于觀察周邊環境,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認定其需要承擔25%的責任。被告張華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車間內行駛,通過叉車身后的狹窄區域時疏于觀察,未確保安全,亦存在過錯,需要承擔15%責任。張華所駕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本案事故雖發生在廠房以內,但是與通常意義上的交通事故并無本質區別,雖然交警部門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保險人仍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險內承擔保險責任。
法官說法:公民的人身權、健康權是基本民事權利,依法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健康權等,均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事故雖然不是發生在公共道路內,即普通民眾理解的“交通事故”,但仍屬于“車撞人”的事故,保險公司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所有責任。同時,作為雇傭者、生產者應該加強管理,提高注意力,切實維護生產秩序。(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