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法院依法對惡勢力共同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作者: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陳怡 吳俊猛 發布時間:2020-11-02 瀏覽次數:770
10月30日上午,丹徒法院依法對周某鋮等5人惡勢力共同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周某鋮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兩年六個月不等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周某鋮以某建筑公司名義承接某大學的項目工程,先后召曹某、何某、王某、丁某等人組建項目部。2017年9月后,周某鋮以工程延期索賠為由,多次指使上述等人針對某大學及其職工實施尋釁滋事行為。2018年7月,周某鋮與某建筑公司因工程手續移交過程中發生糾紛,又指使曹某、何某、王某、丁某等人,針對該建筑公司實施多次尋釁滋事行為。
2015年底,周某鋮以某建筑公司名義投標某汽車公司工程項目。同年12月,中標結果公示,第一名是某建工公司,某建筑公司為第二名,周某鋮未中標。后周某鋮以該建工公司投標材料中存在業績造假問題為由,向某建筑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呂某提出要投訴。中標的建工公司負責人約呂、周二人見面協商,并被迫支付周某鋮現金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鋮、曹某、何某、王某、丁某等人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于惡勢力犯罪。
被告人周某鋮指使曹某等人糾集多人、多次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周某鋮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鋮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曹某、何某、王某、丁某犯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鋮等人系共同犯罪,周某鋮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曹某、何某、王某、丁某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