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外出就餐時受傷 責任由誰承擔
作者: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胡柯蘭 陸丹 劉雨濛 發布時間:2020-08-12 瀏覽次數:770
2019年10月2日晚10時許,李某某一家三口來到某二十四小時營業的餐廳吃飯,因臨近深夜,店內客人稀少,店家便將餐廳移門拉下一半,客人需要彎腰低頭方能通過。李某某女兒李某欣(十二歲)在彎腰低頭通過移門時不慎撞到了旁邊的椅背,恰巧碰到眼睛,導致左眼九級傷殘。李某某遂將某餐廳告至法院,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餐廳在其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內將店內移門下拉至很低的位置,并緊鄰移門放置桌椅,且未設置警示標志,增加了顧客就餐時的安全隱患,被告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義務,李某某夫婦作為成年人,在進入餐廳時理應發現入口處的安全隱患,并及時提醒子女以保護其免受侵害。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某餐廳對原告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諸如飯店、酒店、商場、超市等服務不特定人群的社會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對其經營場所中的安全隱患及危險情況要及時消除甚至杜絕,以保障群眾避免受到損害。同時未成年人作為特殊群體,家長也要盡到保護義務,避免孩子身心健康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