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改變場地用途,出租人要求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法院會支持嗎?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這起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4年,雷奔公司向某游樂公司租賃場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并約定該場地只能做卡丁車及汽車賽場之用,不得擅自改變場地用途,若違反合同約定改變租賃用途或轉租等,游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從2018年8月開始,雷奔公司將承租的卡丁車場地用于與他人合作開設駕校。為此,游樂公司多次發函提醒,要求雷奔公司進行整改,但雷奔公司置若罔聞。2019年9月,游樂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被告雷奔公司騰空返還土地。

法院審理后認為,游樂公司將卡丁車場租賃給雷奔公司,雙方之間系租賃合同關系。雷奔公司擅自改變卡丁車場租賃用途,違反了合同約定,游樂公司有權依據合同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雷奔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此提醒廣大市場主體,一定要誠信經營,恪守合同約定,避免因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合同解除而產生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