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創新型國家的建設,越來越多科創企業走向創新的“無人區”,并與掌握核心技術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競業限制糾紛,依法認定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和員工雙雙起訴 

高山公司(化名)是蘇州高新區的IT科創企業,2016年11月3日,崔某入職高山公司,當日,雙方簽訂了一份《保密、知識產權與不競爭協議》,約定崔某在離職后兩年內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崔某于2019年3月8日離職,高山公司在2019年4月到8月,每個月向崔某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后因崔某接連注銷了其名下的銀行賬戶,高山公司無法繼續支付而停止。 

然而,其后,高山公司發現崔某在與其具有相似業務且系屬競爭關系的某對手公司工作,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后高山公司和崔某都對仲裁結果不服,先后向虎丘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兩起案件合并審理。 

高山公司請求判決崔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直到2021年3月7日,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99.5萬元;崔某請求判決其無需履行《保密、知識產權與不競爭協議》。  

頻頻現身對手公司卻稱僅為合作伙伴

法庭上,圍繞崔某是否入職對手公司,高山公司和崔某各執一詞。 

高山公司提交了9段于2019年6月、7月拍攝的錄像,用于證明崔某在對手公司上班:

一段視頻中,拍攝者向對手公司前臺小姐詢問“你好,請問崔某是在……?”前臺小姐回復:“在樓上,你跟他約的嗎?”、“他就在這啊。”另幾段視頻中,崔某在對手公司前臺處整理東西,在公司走動、和其他員工交談;在放有一個黃色小玩偶的工位上工作,該工位處有文件夾、固定電話等工作物品。 

崔某為何會在對手公司出現并疑似在此上班?第一次庭審時,崔某本人未到庭,其代理律師稱崔某當時是代表杭州某案外人公司與對手公司洽談建立有關人力資源服務軟件的合作事宜。 

法官當庭打電話向崔某本人進行核實。崔某表示其系代表案外人公司與對手公司協商融資項目,并表示自己在案外人公司擔任銷售經理。 

聲稱入職案外人公司卻語焉不詳

第二次庭審中,崔某親自到庭,并表示其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都在案外人公司工作,出現在對手公司是代表案外人公司洽談人力資源軟件業務,然而,在法官對此進一步詢問時,崔某語焉不詳,漏洞頻出: 

法官問:“你是如何入職案外人公司的?”崔某表示:“自己找的,在招聘網站上。”

法官問:“是哪個招聘網站?”崔某說:“忘記了。”。

法官問:“入職面試在哪里做的?”崔某稱:“不知道。”

法官問:“該公司經營地點在哪里?”崔某說:“不記得在哪”,其后又表示“在安徽。”

法官問:“工資是如何發放的?”崔某說:“現金發放。”

法官進一步詢問:“是誰給你發的現金?”崔某說:“不記得了。” 

庭上,崔某舉證了蓋有案外人公司字樣公章的《收入證明》、《勞動合同》,但無法提供案外人公司向其支付工資的任何憑證,也未申請案外人公司人員前來出庭說明情況。法院向案外人公司工商登記的注冊地址寄送通知,但郵件遭到退信。 

律師費竟然由對手公司支付

案件審理過程中,又一個疑點映入法官眼中。

為本次訴訟,崔某委托了某律師事務所陳姓律師作為代理人。2019年12月5日,案外人“周*麗”向崔某一銀行賬戶匯入5萬元,當日,崔某用該賬戶轉賬5萬元至該律師事務所賬戶。庭審中,崔某和陳律師均表示該5萬元系崔某支付的本案律師費。  

然而,高山公司舉證證明上述銀行流水中的“周*麗”為周春麗(化名),是對手公司員工。 

面對法官詢問,崔某以“我當時沒有錢,應該是借的錢”、“不知道這個‘周*麗’叫什么名字”、“當時應該是我女朋友幫我借的,所以打款人我不認識”、“和女朋友分手很久了,現在沒她電話號碼”作為回應。 

為查清事實,承辦法官前往對手公司了解情況,對手公司人力資源總監表示周春麗為公司的法律顧問,并提供了周春麗的電話號碼。隨后,法官撥打了周春麗的電話,其稱與崔某是朋友,該筆5萬元為借款,但不清楚借款的用途。后以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回答法官詢問的其與崔某認識的具體細節。

法院:入職對手公司具有高度蓋然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協議約定,崔某負有直到2021年3月7日的競業限制義務。崔某從高山公司離職后,高山公司連續數月向其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后因崔某接連注銷銀行賬戶而無法繼續支付,相應的責任在崔某。而崔某頻頻現身對手公司,聲稱其系代表案外人公司去對手公司洽談,此說法存在諸多難以自圓其說的矛盾。結合本案翔實的證據材料,崔某在競業限制期內入職對手公司具有高度蓋然性,故法院認定其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結合崔某至今因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可能獲得的利益收入、高山公司已向崔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金額,當事人的過錯、惡意程度,并結合誠實信用原則等種種因素,法院酌定崔某應向高山公司支付違約金491500元。

一審判決后,崔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已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后,崔某自行履行了判決付款義務,高山公司為法官送來錦旗。 

員工應誠信履行義務  

承辦法官稱,高科技企業的技術人才離職后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這類案件近年來數量呈增長趨勢,如果不以判決加以價值導向,容易造成轄區內科技企業對于技術研發的投入的顧慮。

誠實信用是現代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企業、勞動者的立身之本。和諧的勞動關系、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都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之上。承辦法官建議,勞動者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按約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