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經(jīng)行政許可在臨街商鋪外架設電子廣告屏幕,吳某認為該顯示屏嚴重影響其商鋪的通風、采光以及對外招租和營業(yè),由向法院提出拆除部分電子廣告牌的訴訟請求。3月25日,從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這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建設公司應將覆蓋吳某臨街商鋪的部分電子廣告屏予以拆除。

2017年3月,建設公司所設計、規(guī)劃的電子顯示屏獲得行政機關相應的許可;2017年7月26日,電子顯示屏竣工驗收。

2017年10月30日,原告購買營業(yè)性商業(yè)用房兩套,此后將該房屋對外招租并交由承租人用于經(jīng)營火鍋。但電子顯示屏部分占用了吳某本可用于廣告發(fā)布的部分位置,雙方發(fā)生矛盾。

原告吳某稱建設公司在臨街商鋪外架設電子廣告屏幕,嚴重影響了商鋪的通風、采光以及對外招租和營業(yè),由此造成一定的損失,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要求排除妨礙,拆除部分顯示屏。

被告建設公司稱該設計獲得了行政機關相應的許可,整個電子顯示屏經(jīng)過設計、規(guī)劃及行政許可,是合法建設安裝的,而排除妨礙的前提必須具有非法性,由于該前提不存在,故原告的訴求顯然無依據(jù)。

海安法院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查認為,被告建設公司建設的鋼結構及顯示屏已經(jīng)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室內的通風和采光,構成了對吳某的侵權。同時,行政許可不能成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擋箭牌。行政許可只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結果之一,得到行政許可只能說明相關事項具備許可的相應條件,并不能得到相關行為一定不會對他人構成民事侵權的必然后果。如果相關行為的實施人因實施相關行為而對他人構成侵權,仍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建設公司將覆蓋吳某臨街商鋪的部分電子廣告屏予以拆除。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爭議的焦點在于某行為獲得行政許可是否必然排斥民事侵權問題。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對于登記事項主要做形式上的審查,只要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必須當場予以登記,因此在獲得行政許可的過程中,某行為是否對相鄰各方形成妨礙并不在審查范圍內,也就是說,有權部門的許可行為并不當然排斥民事侵權。

本案所涉及到的民事法律關系為相鄰關系。“相鄰”意味著只要他人不動產(chǎn)的使用對自己不動產(chǎn)的使用產(chǎn)生影響,或者說對本人不動產(chǎn)的使用影響到他人不動產(chǎn)使用的整個輻射面積和空間,都可稱作“相鄰”。《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不動產(chǎn)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chǎn)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

通過這一案件可以深刻體會到《民法典》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人格權等作出了明確翔實的規(guī)定,并規(guī)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充分體現(xiàn)了對人民權利的保障,最后法官在此呼吁大家: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勇于拿起這一“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保護好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