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即將到來,不少家長為孩子選擇課外培訓機構繼續學習,充實孩子的假期,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風險,日前,宜興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

    小凱(化名)報了本市某跆拳道館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的培訓課程。2016年7月8日上午,小凱由親戚提前送至某跆拳道館,此時館門已開,但大部分工作人員尚未上班,小凱被教練安排在館內墊子上玩耍。由于未到上課時間,教練未在旁看管,小凱看到放在一旁的護具,好奇之下將自己的手腳用護具纏住,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右臂骨折,后送醫治療。治療完畢后,小凱父母就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訴至法院,要求跆拳道館賠償各項損失合計31790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凱在事發時不滿8周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由親戚提前送至某跆拳道館內,跆拳道館便成為小凱的臨時監護人。小凱在跆拳道館內受傷,跆拳道館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故應對小凱的受傷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即80%的責任。小凱雖系未成年人,但因自己將手腳綁住導致摔倒,未盡到自我保護義務,應對其受傷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即20%的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跆拳道館賠償小凱各項損失共計20308元。宣判后,跆拳道館提出上訴。二審中,雙方以15000元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在責任承擔上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為孩子挑選跳舞館、跆拳道館,是為了讓其在學習之余培養其他的興趣愛好,有利于陶冶情操,但是面對層出不窮的教育機構受傷案例,相關部門除對培訓機構加強監管外,家長、學校、社會也需要進一步提高孩子自我保護、自我控制的意識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