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較多個體戶為經營需要購買貨車用于運貨,雖然登記為營運車輛也繳納了營運險,但并未申領從事專業道路運輸業資格證。保險公司以駕駛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主張免責,能否得到支持?

2019年8月,錢某駕駛小貨車行駛至海安某地段時,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張某受傷。交警大隊認定錢某與張某應各負同等責任。張某為治療花費若干,并構成傷殘。經查,錢某所駕車輛雖登記為營運車輛,也以營運車輛性質在保險公司處投設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但車輛僅用于個體超市運貨用,未從事道路運輸。保險公司提供了保險合同,其中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6目載明“駕駛人有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情形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據此條款主張免賠。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辯稱的免責條款適用前提在于投保的機動車須具備營業性,須實際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被告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錢某駕駛被保險機動車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且案涉被保險機動車以營運車輛投保商業險,其繳納的保費高于非營運車輛繳納的商業險保費。故錢某因被保險機動車未從事營業性而未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許可證書,并未加重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也未加重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的程度風險的判斷及保險責任。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提及的“從業資格證”能否成為保險公司免賠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無效。”據此,案件中保險公司提供的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6目應屬無效條款。且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審查登記為營運車輛的營運資質而予以承保,如發生事故不予理賠,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