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觀施工受驚扭傷腳 施工人是否需要擔責?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曹歡歡 發布時間:2020-07-20 瀏覽次數:751
找供電公司移電線,電工操作過程中線路起火,圍觀的主人受到驚嚇扭傷了腳。在這樣的情況下,電工需要負責嗎?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侵權責任糾紛。
2018年7月,王女士請施工隊翻建自家房屋,施工過程中,施工隊發現王女士家大門口墻上的配電箱進線影響施工,需要移一下電線。于是,王女士立即電話聯系供電公司,供電公司派電工前往王女士家實施作業。
誰知在電工移線的過程中電線突然起火,正在圍觀的王女士右腳受傷。報警后,王女士表示是線路起火時電工往后退撞倒了她,導致其摔倒,腳部受傷,而且她認為即使電工沒有直接撞到她,作為引發險情的人,電工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在腳傷治療終結后,王女士將該電工、供電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
在庭審中,雙方對王女士受傷經過仍然各執一詞。王女士及出庭作證的施工隊人員一口咬定,王女士是被電工撞到后扭傷腳,但電工對此予以否認,稱起火后其往左走,不可能撞到后面的王女士,而且其當時正在作業,根本不知道王女士到底站在哪里。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調取了事發后派出所的出警視頻。在視頻中,王女士明確向民警陳述電工移線時起火,自己因緊張害怕往后一退摔倒了,沒有被電工撞到。而這樣的陳述,理應視為王女士對于己不利事實的自認,王女士現主張電工撞到其致其受傷,并沒有事實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在這起案件中,電工雖因操作不當致線路起火,但其對在一旁圍觀的王女士并沒有安全保障義務。此外,王女士在本案中是主張其受碰撞而受傷,而從起火的情況、王女士當時所處的位置以及所受的損害情況來看,不足以認定王女士是因緊急避險造成自身損害。
最終,法院認定電工未對王女士實施侵權行為,無需對王女士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遂駁回了王女士的各項訴訟請求。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經審理后亦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