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五糧液” 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作者:江陰市人民法院 盧鳳 發布時間:2019-04-26 瀏覽次數:683
江陰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
盧鳳
在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2019年4月25日,江陰法院對三起銷售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進行集中宣判,三名被告人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個月、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16萬元、21萬元(罰金均已繳納),沒收三人的違法所得(已沒收),扣押在案的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白酒39箱予以沒收。
被告人錢某某于2016年底至2018年1月間,在明知他人向其推銷的五糧液白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下,仍購進并加價銷售,以每箱700元左右的價格,多次向顧某某銷售假五糧液白酒170箱計1020瓶,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2萬余元,違法所得18000元。被告人顧某某則以每箱1800元的價格,多次向吳某某銷售假五糧液白酒170箱計1020瓶,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306000元,違法所得150400元。被告人吳某某則以每箱2500-2700元不等的價格,多次向他人銷售假五糧液白酒158箱計948瓶,銷售金額人民幣407000元,違法所得77600元。
江陰法院審理認為,涉案“五糧液”注冊商標在有效期限內,該注冊商標依法受法律保護。三被告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法官通過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犯罪性質與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分析的基礎上,認定三被告人不具備緩刑適用條件,最終做出前述判決。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藥品關系民生,目前在國家對食品藥品犯罪堅持“零容忍”態度的形勢下,江陰法院通過采取慎用緩刑、加大財產刑處罰力度的方式打擊此類犯罪,為實現“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