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在經營一家服裝廠時,未按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46名工人報酬,經政府協商,承諾支付工資后,卻逃離本地以拒絕支付工資。8月29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夏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

2015年5月至8月間,夏某在經營某服裝廠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經人民政府協商,夏某承諾于2015年9月20日前發放拖欠的職工工資。其后,夏某未支付拖欠的職工工資,并逃離本地,失去聯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職工投訴后,于2015年12月16日在夏某服裝廠經營場所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夏某限期內支付拖欠的職工工資。夏某在指定期限內未出面整改,導致46名職工工資合計人民幣134329.6元未能得到給付。

2016年2月2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市公安局移送該案。同年3月8日,警方立案偵查,于2017年12月21日將夏某抓獲。歸案后,夏某如實供述了事件事實,并退出人民幣130000元,由公安機關交由鎮企業服務中心發放職工工資。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夏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夏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夏某支付了被害人的工資,且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被告人夏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監管條件,對其可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點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本罪犯罪客體為雙重客體,既侵犯了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表現為(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2)數額較大,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被告夏某拖欠工人工資達13萬余元,已達入刑標準,又有逃匿行為,且事后從退款情況看,其有支付能力,故被告夏某依法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考慮到被告人夏某積極退款,庭審態度較好等綜合因素,法院判處其緩刑,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任何人試圖以逃匿逃避債務,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法律鏈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