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晚,金某主動邀請王某、李某、張某、徐某(女)聚餐,席間5人共飲用2瓶多白酒。后金某在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發生事故,致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經鑒定,事故發生時間為當晚9時20分許,金某靠左側道路逆行行駛,抽取的血樣中酒精含量達到了每百毫升230毫克,系醉酒駕駛。得知這一結果,金某的妻兒悲痛之余起訴至泗陽法院,以同桌者未盡到提醒、勸阻、護送義務為由,要求4人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

庭審階段,被告王某辯稱,事發當天系金某主動請客,其推諉不去,金某稱如不去就是不給面子,其無奈被迫赴宴。席間,其未勸金某喝酒,且5人喝不足三瓶酒并不過量。酒后金某稱可以自行回家,其不同意賠償。

被告李某辯稱,事發當天的酒局系金某主動宴請,其以身體不好不能飲酒為由推辭不去,無奈被金某硬拉過去,席間其并未飲酒。飯后,其將金某送到金某家附近才回去,時間為晚上7點多,其盡到了護送義務。金某在晚上9:時20分發生的事故與其4人無關,其不同意賠償。

被告張某的答辯意見同被告王某。

被告徐某辯稱,其系被告張某的妻子,其當晚至學校接到孫子后去飯店找張某。金某、王某、李某邀請她一起吃飯,其系中途加入飯局,席間亦滴酒未沾,金某的死亡與其無關,其不同意賠償。

泗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死者金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自身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本案雖無證據證明四被告對金某有惡意勸酒行為,也無證據證明被告李某將金某護送回家,四被告在明知金某飲酒的情況下,任由金某獨自駕車離開,未盡到作為共同飲酒人的幫助和關照義務,構成輕微過失,故四被告對金某的死亡應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

經調解,四被告同意賠償因金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18000元。目前該款已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酒滲透了華夏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在中國人的社會交往、文藝創作、生活娛樂、養生保健等方面占有重要位置。與酒文化一樣久遠的是酒桌上的灌酒、酗酒等丑陋文化,姑且稱之為“酒桌文化”,是酒文化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畸形陋習。

目前部分地區酒桌文化較為盛行,導致飲酒致死、飲酒致傷事件屢見不鮮。奉勸同流聽仔細,飲酒過量易出事。在飲酒過程中,切忌灌酒、過度勸酒等不文明行為,同時,如發現共飲人存在酗酒、醉酒現象或出現不良反應征兆時,應加以提示、勸告其停止飲酒。酒后,應當注意共飲人是否存在醉酒現象及其他人身安全隱患,如存在,則需盡到通知家人、安全護送、及時救治等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