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索要分手費后不放手 原配怒告丈夫、“小三”要回分手費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黃薇 發布時間:2020-09-22 瀏覽次數:775
丈夫婚內出軌六年,竟放縱情人找上門索要高額分手費,原配為了家庭和睦選擇隱忍,誰知“小三”拿到分手費后竟仍與丈夫保持婚外情,并同居育有一女。原配忍無可忍,怒將丈夫和第三者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分手費177000元。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因婚外情索要分手費引起的贈與合同糾紛。
2018年,何女士與丈夫黃某十年婚姻營造的良好家庭氛圍被一段婚外情徹底打破了。黃某婚內出軌謝某并非法同居近五年、打胎三次,2018年春節期間,第三者謝某打電話稱要與黃某分手,開口便索要177000元分手費。何女士為了維護家庭圓滿,萬不得已只好拿出自己的積蓄,再從親戚家借錢湊齊了分手費,當著黃某父母等親戚的面將分手費給了謝某,謝某出具收條后承諾與黃某分手,并斷絕一切來往。何女士沒想到一味隱忍只換來一時的平靜,一段時間后她發現這段婚外情原來從未結束,丈夫與第三者甚至育有一女。何女士認為黃某向謝某贈與款項的行為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且黃某轉讓財產的行為是基于雙方之間不正當男女關系,有悖公序良俗,故該贈與行為無效,遂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謝某將所得財產予以返還。
丈夫黃某與第三者謝某辯稱,雙方只是朋友關系、借款關系,不存在贈與關系。黃某因車貸、工程欠款等向朋友借款,資金周轉困難,陸續向謝某借了176750元用于償還部分借款及工程款。謝某認為就算其與黃某有男女關系,也與借款關系無關,并稱涉案177000元系黃某返還所欠的借款。即使構成贈與行為,該款項也是黃某所支付,而并非何女士,謝某認為何女士并不享有撤銷權,且其當庭提起撤銷權已超過一年,撤銷權已消滅。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本案中,177000元款項的支付發生在何女士與黃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行為。因謝某與黃某存在同居關系,謝某受贈上述款項時表示今后斷絕與黃某的一切來往,故本院認定177000元系何女士夫妻贈與謝某的款項。何女士對借款關系不予認可,且謝某所述債務的標的物種類與本案贈與款不同,依法不能相互抵銷。謝某受贈上述款項后仍與黃某同居且生育一女,未履行受贈時承諾的義務,何女士作為財產共有人,依法有權撤銷上述贈與。謝某與黃某的來往屬于持續狀態,雙方于2019年3月生育一女,后何女士提起本案訴訟,并未超過法定撤銷權期限。據此,法院判決謝某返還何女士177000元。謝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贈與第三者財產,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絕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被譴責的行為。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作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道德和輿論的譴責,最后還可能人財兩空,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