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付30000元!男子婚內出軌,法院判其給妻子支付賠償!
作者:沛縣法院人民法院 金戰磊 韓孝 發布時間:2021-12-20 瀏覽次數:1122
序言: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元,家庭是否和諧美滿不僅關系著家庭成員能否享受到溫馨美滿的家庭氛圍,更影響著整體社會的和諧穩定。誠信、忠誠的夫妻關系有利于構建、維護和諧溫馨的家庭氛圍。
《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篇針對婚姻家庭領域內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了更加完善的規定,更加重視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讓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婚近10年的王剛(化名),利用微信朋友圈部分可見功能深情表白第三人,稱其為“老婆”、“親愛的”,本以為會神不知鬼不覺,卻不想被妻子“抓”個正著。近日,李麗(化名)與王剛(化名)的離婚案,成為民法典出臺后,沛縣地區首例因婚內出軌獲得賠償的案例。
案情回顧
2011年,李麗與王剛經朋友介紹認識自由戀愛后開啟同居生活,并于次年育有一子,因戀情遲遲未獲得李麗家人認可,兩人一直未舉辦婚禮也未領取結婚證。而4年過去,兩人對彼此感情的堅定,終于獲得了家人的祝福,2015年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
隨著家庭、孩子的生活負擔逐漸加重,為維持生計,王剛選擇了外出打工。自此,夫妻兩人常年聚少離多,生活中的柴米油鹽,讓兩人當初的激情逐漸褪去,感情亦歸于平淡。2018年,李麗偶然間發現王剛在外似乎已與第三人同居并以夫妻相稱,于是憤而質問,但王剛卻矢口否認,并表示與對方只是普通朋友關系。雖然心中仍有疑問,但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李麗還是選擇了相信。但從這件事情之后,王剛對家庭卻顯得愈發冷漠,長期不回家,對孩子都不聞不問。
紙終究包不住火,王剛態度的轉變讓李麗越發的警覺,也逐漸的通過一些蛛絲馬跡發現了王剛出軌的證據,更是在王剛手機里找到了其稱呼第三人為“愛人”“老婆”等內容的微信朋友圈狀態(設置為部分人可見)以及王剛與第三人的大量親密照片,甚至在家中還發現了第三者的彩超產檢報告單。2021年中旬,李麗以王剛出軌并長期與他人同居為由向沛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希望法院準予離婚并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
法院審理
沛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麗在婚姻存續期間盡心撫養孩子,照顧老人,已盡到夫妻義務,為無過錯方,王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并且同居生活,該行為是對夫妻忠誠義務的嚴重違反,足以對夫妻關系中無過錯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損害,王剛對此存在重大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因此,李麗作為無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判決王剛與李麗離婚的同時,賠償李麗精神損失30000元。
法官提醒
新時代倡導婚戀自由,但絕不容忍自由破壞婚姻關系。本案中,王剛罔顧李麗的感受,違背夫妻忠誠義務,長期婚內出軌,對李麗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更是違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
婚姻是一件嚴肅的事情,誰犯錯誰受罰。當事人主張損害賠償應以起訴離婚并且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為前提。提出的時間方面,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應在離婚訴訟中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且不同意離婚的,可以在離婚后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