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以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為由,拒絕支付廣告點位使用費并要求解除合同,該抗辯能否得到支持?10月22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落下帷幕。法院認為被告云航公司在簽約時應當預見到疫情反復可能帶來的影響,該事實不屬于不可抗力范疇,其無權要求解除合同。

2020年,云航公司與瓦達公司就LED大屏廣告點位使用、管理等事宜簽訂廣告點位使用合同。上述合同簽訂后,云航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廣告點位使用費。

2021年2月1日,云航公司以疫情反復影響、市場萎縮嚴重,戶外廣告行業處于停滯狀態,無法如期支付相關費用為由,書面通知瓦達公司終止合同。

2021年3月19日,瓦達公司向海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合同于2021年3月1日解除,并要求云航公司支付廣告點位使用費及違約金。

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合同的解除時間原、被告各執一詞。云航公司認為因疫情影響導致公司經營困難,根據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違約方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其已經在2021年2月1日書面通知瓦達公司解除合同,該通知于2021年2月4日到達時,雙方合同即解除。瓦達公司稱案涉疫情在合同簽訂時已發生,依法不能構成不可抗力,更不能作為云航公司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我國法律未賦予違約方解除合同權,現云航公司作為違約方無權要求解除合同,瓦達公司經研究同意在2021年3月1日解除合同,此時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云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因疫情反復導致經營困難,云航公司作為商業主體在簽訂案涉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疫情反復可能帶來的影響,即便其陳述屬實,該事實也不屬于不可抗力范疇,其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不能成立。云航公司作為違約方不享有單方通知解除權,其發送的書面通知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現瓦達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1日解除合同應予確認,因此被告云航公司應當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的租金以及相應的違約金。遂判決確認案涉合同于2021年3月1日解除,云航公司支付租金82000元及違約金。

一審后,云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那么繼續維持合同的效力已無實際意義,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解除合同。需要指出的是,不可抗力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合同簽訂時相關的情況已經發生,當事人是能夠預見到的,就不能認定相關事件為不可抗力,其屬于正常的市場風險范圍,造成的損失應由相關當事人自行承擔。如果是簽訂合同時尚未發生的事件,在合同履行時因大范圍或當地突發疫情影響到合同正常履行的,才可構成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要求解除合同。由于我國民法典只將合同的解除權賦予了守約方,如某事件不屬于不可抗力,一方當事人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其屬于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只可依據《民法典》第580條的規則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此時,并不免除其違約責任的承擔。本案中,從云航公司發函的內容來看,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疫情反復導致經營困難,但云航公司于2020年與瓦達公司簽訂案涉合同時,疫情已經發生,應當能夠預見到疫情反復可能帶來的影響,因此即便云航公司陳述屬實,該事實也不屬于不可抗力的范疇。因此,云航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權。瓦達公司同意案涉合同于2021年3月1日解除,法院對其予以確認,并以此時間點判決了相互應承擔的具體權利義務,并無不當。 

一、合同終止還是解除之爭

我國《合同法》只賦予守約方合同解除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同樣強調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定情況下賦予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權利。《九民會議紀要》第48條規定,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遲至:(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城市信用原則。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固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因此,在合同僵局下,違約方可以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并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