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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明確訴求

沒有證據材料

僅有一紙手寫證明

這樣的執行異議案件如何處理?

 

含糊不清的異議申請

2021年4月,如皋法院民二庭受理一起執行異議申請案件,案外人陶某作為異議申請人,沒有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僅提供了自己書寫的證明一份,內容為:位于白蒲鎮某小區不動產為自己在2008年時購買,已居住至今。

法官助理石燕經過電話聯系,了解到異議申請人為一對七十多歲的老年夫婦。溝通過程中,老人情緒比較激動,認為該爭議不動產系自家祖宅拆遷安置后購得,已居住十多年,無法理解法院的查封行為。

石燕告訴老人,法院執行查封依據為不動產登記的所有權人現為法院被執行人,詢問老人對執行行為還是執行標的有異議。老人情緒激動地表示,已經提供了證明,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法院要執行這套房子,除非自己死了,隨后就以耳朵聽不清為由掛斷電話。

上門調查理清訴求

針對該案當事人的特殊性,承辦人向分管領導吳劍平專委匯報了該案。吳劍平專委認為,本案異議申請人系老年人,年紀較大,屬于特殊弱勢群體,絕不能因當事人訴求不明確、沒有證據就裁定不予受理。她要求:

1.異議申請人年老,電話溝通不清,需當面上門告知法律流程以及法律規定。

2.兩位異議人均年老且單獨居住,法律知識有限,與其溝通要注意方式方法,盡量不要讓老人情緒激動。

3.要用通俗的語言釋明舉證規則,引導當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

4.認真審查證據材料,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做到不偏不倚。

她還在自己的備忘錄上記錄下了該案的詳細情況,以便隨時關注案件進展。

匯報次日,石燕來到老人家里,當面解釋執行依據以及基礎法律關系后,依據法律規定引導他們明確訴求、提供證據,兩位老人在聽懂相關法律規定后,消除了對法院工作的誤解和敵意,明確了異議的訴求,并翻箱倒柜尋找多年前的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物業、水電繳費憑證等材料。

依法裁判支持合法異議

綜合異議人提供的購房合同、付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納物業以及水電的付款憑證,并結合現場觀察,可認定異議人在本院執行查封前已實際占有使用該不動產,因被執行人一直未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本案情節符合《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相關條例,異議人有權申請排除執行查封行為。在提交法官會議討論后,執行裁決庭依法作出了相應的裁判結果,支持異議人的申請。

送法上門,讓老人后顧無憂

異議裁判文書,只是確認老人目前占用使用房屋的權利可以排除本次執行行為,但并不意味著即享有該不動產的物權。

對此,一直關注該案進展的吳劍平專委親自帶著《民法典》上門,結合案涉糾紛,將不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風險分析給老人聽。

1.目前該不動產登記權利人為被執行人某開發公司,本次執行異議成立后,即要解除對該爭議不動產的查封,開發公司有可能在解封后再次出售案涉不動產;

2.如被執行人有其他訴訟、執行案件,本院或者其他法院有權再次查封,異議人可能陷入周而復返的訴累中。

3.本次裁判后,執行案件申請人如果對于裁判不服,可在十五天內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異議人存在需要應訴的問題。

她建議兩位老人:主動找被執行人某開發公司溝通,要求將案涉房屋產權盡快過戶至自己名下;如被執行人拒絕配合,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辦理過戶登記。

聽了吳專委耐心細致的講述,兩位老人感慨地說,本以為拿到這份裁判文書,就等于這套房子已經到了自己名下,不知道這里面還有這么多的說法和道理。如果不是今天法官送法上門,真不知道這里面還有這么多曲折。現在法官給我們指了明路,順得清清楚楚,真是為我們辦了實實在在的大好事。

臨行,老人拿著桔子硬塞到吳劍平專委的手里,遭多次婉拒后,才不舍地送出門。

作為法院干警,我們不僅要通過公正的裁判實現當事人的訴求,更要解決他們的難點問題,努力實現人民群眾的愿望、保障人民群眾的權益、增進人民群眾福祉,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續、安全感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