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充電引發火災 車主房東共擔重責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李小菊 發布時間:2019-08-09 瀏覽次數:659
為了確保安全,電瓶車充電都應在指定的集中充電站點進行。但是,總有一些人抱有僥幸心理,為了方便,隨意在居民樓道中搭線充電,埋下火災隱患。近日,吳江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令人惋惜的案件。
孫某原本和包括閆某在內的其他幾戶租戶一起租住在陸某夫婦出租的民房中。2015年11月29日晚,民房突然起火,致孫某全身40%燒傷,并構成四級傷殘。孫某認為閆某電瓶車充電是引發火災的可能因素,房東陸某夫婦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在治療結束后,將陸某夫婦和閆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三人賠償各項損失140萬余元。
房東陸某夫婦認為,房租是其二人生活費用的來源,房子因火災燒掉了,應該由租房的人賠償其二人的損失。
閆某則認為,陸某夫婦以其共有的房屋作為租賃物向公眾出租并收取租金,符合經營活動的一般特征,因此陸某夫婦應當在合理注意的限度內,保障承租人住宿在該房屋內的人身財產安全;另外,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本案火災是由其電瓶車充電引起的,其不是適格的被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火災原因排除遺留火種的起火因素,但不能排除外來火源和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但各租戶均反映,并沒有外來火源的相關情況,火災發生時電線和電瓶車在燃燒,而連接電線的只有閆某正在充電的電瓶車。結合火災事故認定書中細項勘驗,均反映房屋下方燒損重于上方的描述,綜合因素說明起火地點更可能接近地面,電瓶車充電是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故閆某對于本案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陸某夫婦作為房屋出租方,對案涉房屋以群租的形式出租給他人居住生活,更應該對于電線線路、電器設備的使用維護盡更多的安全防范及注意義務,對租戶專門用于電瓶車充電的線路的用電流量應給予充裕用電范圍,并定期作相應的用電線路檢查,故其對于本案火災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孫某作為房屋的租戶之一,也是案涉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者之一,包括其他租賃戶在內對于房屋的居住使用具有安全防范、注意并提醒的審慎義務,故在本案中也具有一定的過錯。
經法院審核,孫某因本案火災事故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29萬元余元。綜合各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認定閆某承擔本案因火災事故產生損失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孫某64萬余元,由房屋出租方陸某夫婦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孫某51萬余元,剩余10%的損失由孫某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