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光燈規則與現實沖突 法官依據背后原理定責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徐丹丹 陳廣平 發布時間:2019-08-05 瀏覽次數:715
一人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高速行駛在鄉間公路上,遇有一輛小型客車開著遠光燈相向而行,摩托車司機避讓靠邊行駛,與行人發生碰撞,致行人跌倒受傷,摩托車司機摔倒死亡。7月 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依據背后原理定責,判決保險公司對超出交強險外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4月12日18時45分左右,吳某未戴安全頭盔、酗酒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在鄉間公路上,遇有黃某駕駛小型客車開著遠光燈亦相向而行至該路段,吳某避讓靠邊行駛與行人王某發生碰撞,致使行人王某跌倒受傷,吳某向前駛出7.3米后連人帶車一并摔倒,車子刮痕7.6米,吳某向前摔出5.5米,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
事發后,公安機關勘查事故現場,可以認定如下事實:事故路段寬6.6米,路中間劃有黃虛實線。吳某駕駛摩托車在路西邊先與行人王某發生碰撞,摩托車失控向前駛出7.3米后連人帶車一并摔倒,車子刮痕7.6米。從摩托車刮痕和吳某摔出距離,可以說明吳某駕駛摩托車速度快。但由于不能確定事發時黃某駕駛車輛的燈光在本起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致使交通事故成因無法判斷。經核算,事故給吳某的親屬造成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費用105萬余元。為此,死者吳某親屬將黃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辯論各執一詞
庭審中,原告吳某親屬訴稱,事故造成吳某死亡,由于不能確定事發時黃某駕駛車輛的燈光在本起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致使交通事故成因無法判斷。被告黃某所駕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作為關某親屬,有權獲得賠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58萬余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告黃某所駕車輛在本起事故中無責,其在事故發生后主動報案,屬于救死扶傷之舉。死者吳某酗酒駕車且所駕車輛沒有年檢是事故發生主要原因。因而,被告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黃某未答辯。
細釋法理公正審判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探究遠光燈規則背后原理,被告黃某開啟遠光燈駕駛機動車與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法律上因果關系,被告黃某未按規定使用遠光燈存在過錯。死者吳某未按規定戴頭盔,醉酒駕駛未經年檢、未繳納交強險的摩托車上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遂認定死者吳某和被告黃某負本起事故同等責任,考慮到死者吳某未戴頭盔駕車,加重了損害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酌情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死者吳某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黃某承擔次要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故責任雖有瑕疵,但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黃某開遠光燈駕駛機動車與本起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法律上因果關系,以及事故責任的認定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作為認定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5項規定:“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鄙罹吭撘巹t背后原理,其是基于“夜間會車開遠光燈,容易造成對方駕駛員眼睛出現盲區,這種情況一般可持續四五秒,而這四五秒極有可能釀成車禍”這一原理而作出的規定。本案中,案發道路是6.6米寬(包括人行道)的鄉間公路,案發時天剛蒙蒙黑屬于最難駕駛的時點,駕駛員駕駛肇事汽車在距前方50余米左右仍然開啟遠光燈,即便案發路段劃有黃虛實中心線,也容易造成對方車輛駕駛員眼睛致盲,導致事故發生;更何況該道路為窄路會車時更應當使用近光燈。因而,被告黃某未按規定使用遠光燈,對事故發生應承擔次要責任。而死者吳某未按規定戴頭盔,醉酒駕駛未經年檢、未繳納交強險的摩托車上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對于超出較強險外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是恰如其分的。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規范駕駛,否則引發車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