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年老后,子女如何贍養?
作者:盱眙縣人民法院 呂玉牒 發布時間:2019-09-05 瀏覽次數:730
近日,盱眙法院審理了一起高齡夫妻婚內扶養糾紛案件。原告繆某某,1939年生人,現已80歲,被告董某某,1924年生人,現已95歲,兩人系二婚組合家庭,雙方再婚前均育有五名子女,1980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后領證結婚,婚后無共同子女,且除董某某的小兒子當時未成年外,其余子女均已成年,繆某某婚后隨董某某在盱眙縣仇集鎮某街道共同生活。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某某因病住院,被其大女兒帶回生活,原告繆某某隨其兩名女兒生活。2019年3月,繆某某向盱眙法院提起訴訟,稱自2018年下半年,董某某被其子女帶回生活后,至今只給付原告1500元生活費,要求董某某對其履行扶養義務,給付原告每月生活費、護理費2000元整。
盱眙法院桂五法庭受理此案后發現兩名老人雖在情感上略有矛盾,但仍想要在一起生活,隨后積極開展調解工作。調解過程中,原告子女聲稱:“被告大女兒只接董某某回家贍養,未對繆某某進行贍養,是違法行為,而且繆某某以后生病了也必須董某某子女帶其看病治療,不應該我們掏錢。同時生活費一分錢也不能少,否則免談。”隨后拒絕了調解。盱眙法院桂五法庭審理認為,法律規定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目前,原告的確出現生活困難,在充分考慮本地消費水平、老年人生活需要以及被告收入狀況等情況的基礎上,判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扶養費1500元整,如原、被告生活仍然困難,可依法要求其子女贍養。原告不服判決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訴,后淮安中院經審理、查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原告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判。
那么,原告子女要求被告子女贍養其母親,有無法律依據呢?
我國《婚姻法》規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法律賦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即在繼父或繼母與未成年繼子女撫養關系存續期間,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而這種情況下的再婚夫妻無論離婚與否,受到撫養的繼子女也需盡到相應的贍養義務。
要注意的是,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撫養關系與撫養教育時間長短無關。同時,撫養關系不僅僅包含“物質上的幫助”,還必須具備“情感上的交流”。若繼父母只在經濟上對未成年繼子女進行資助,但繼子女并未跟隨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也未對其進行過生活、學習的照顧及培養,雙方未能形成情感上的互動與交流,就無法達到法律上撫養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認定形成了撫養關系。并且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未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姻親關系,相互間并無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
綜合以上來看,被告董某某再婚時已經成年的子女,對原告繆某某并無贍養義務,若再婚后繆某某對董某某當時處于未成年狀態的小兒子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則可以訴請其對自己承擔贍養義務。同時,繆某某子女認為必須被告子女贍養繆某某,自己無須履行贍養義務的想法也是錯誤的,繆某某的五名子女也必須承擔對其母親的贍養義務。
家庭和諧是確保社會和諧的基礎,重組家庭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具體的生活中較其他家庭更易產生諸多方面的問題。特別是類似案件中原被告高齡老人的重組家庭,雙方子女應首先考慮兩位老人的生活幸福,在出現生活問題和困難時積極協商,共同處理,才能真正確保家庭的溫馨與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