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被告吳江某潔具店銷售的產品并非假冒,但因未經授權超過必要限度使用注冊商標造成侵權,被判決賠償原告九牧廚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000元。

九牧廚衛公司享有“JOMOO”、“JOMOO九牧”等注冊商標,在衛浴潔具行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九牧廚衛公司調查發現,吳江區一裝飾市場的某潔具店門店玻璃入口及兩邊玻璃櫥窗上方黑色背景大字標有“JOMOO九牧”字樣。公證取證現場取得的名片上半部分也標有“JOMOO九牧 佳佳好衛浴”等字樣,下半部分為聯系電話及地址。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門店店招、名片等經營衛浴潔具商品的商業活動中使用“JOMOO九牧”標識,誤導消費者認為被告是原告授權經銷商或存在關聯關系,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被告的行為已成商標侵權,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庭審中,被告潔具店提交了一份授權書,載明昆山某商貿城九牧經銷商負責九牧潔具的銷售事宜,同時提交加蓋昆山某衛浴潔具有限公司蓋章的送貨單。該潔具店主張其店內銷售的“九牧”產品均為正品。九牧廚衛公司也未舉證證明該店銷售的“九牧”為假冒產品。被告潔具店還陳述到,工商部門曾于2016年集中對市場內店招上使用“JOMOO九牧”的標識進行清理,原告取證時的店招是已經過工商部門噴涂處理過的,工商部門沒有清理干凈,開庭前被告已自行處理,現已停止在其店招上使用“JOMOO九牧”字樣。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九牧廚衛公司系第4044548號“JOMOO九牧”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經銷商在銷售“九牧”產品過程中,為指示、說明其所售產品的來源,可以標注“九牧”相關注冊商標,屬于對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但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本案中,雖然被告潔具店可能銷售的是九牧廚衛公司的產品,但其未經授權,將“JOMOO九牧”注冊商標單獨、突出使用在店招上,實質是指向店面的經營者為原告,或者與原告存在商標或字號許可使用等關聯關系,超過了向消費者說明或描述其所經營商品來源的合理限度,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至于該潔具店在名片上使用“JOMOO九牧”字樣的行為,其名片上載明批發部名稱、經營的品牌名稱,系客觀描述自己店鋪內所售商品是“九牧”的產品,屬于對原告商標的正當的說明性使用,客觀上也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構成侵權。該潔具店現已停止在其店招上使用“JOMOO九牧”字樣,故無需再停止侵權。故判決被告吳江某潔具店賠償原告九牧廚衛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000元,駁回原告九牧廚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銷售正品商品并非可以對商標進行任意使用。經銷商認為自己從正規渠道購進產品,想當然認為可以拿著廠家的商標做廣告,比如在店鋪招牌上醒目地打上知名品牌的商標或者字號,以擴大影響、增加銷量。實際上,此時經銷商并沒有商標專用權,其只能是為說明或者介紹商品來源等,一般性地、非突出地使用商標。如果經銷商未經授權在店招上突出使用商標,可能導致消費者將其店鋪與商標權利人的旗艦店、專賣店混淆,或者認為其與商標權利人存在商標或字號許可使用等關聯關系,容易引起誤解與糾紛。因此,即使是銷售正品商品的銷售者,也應當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商標,在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商品的銷售者不能將所銷售商品的商標單獨、突出地標注在店招、宣傳冊上,否則可能會構成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