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到孩子就能得到撫養權嗎?法院告訴你:不!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陳娟娟 發布時間:2020-03-12 瀏覽次數:690
張某(男方)與李某(女方)婚后生育一女,名張小某。張小某出生后均隨母親李某生活。后張某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在法院兩次判決不準許離婚后,2018年10月,張某未經李某同意,在李某家中強行將張小某帶走。期間,張某為逃避李某探視張小某,帶張小某在外地租房生活。因李某探視婚生女,雙方多次發生矛盾并報警。2019年5月,張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雙方均主張張小某的撫養權。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婚生女張小某現雖隨張某共同生活,但在此之前,婚生女張小某均由李某照顧,張某未經李某同意擅自改變張小某生活環境,且張小某在由張某照顧期間,張某不告知李某婚生女住所,拒絕李某探望婚生女,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婚生女張小某隨母親李某共同生活。判決后,承辦法官多次和張某聯系,耐心的向其釋法明理,判決生效后,張某主動將張小某送至李某處,二人也對后期如何探望進行了約定。
實踐中,很多夫妻在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時,他們認為只要把孩子控制在手中,法院就一定會將撫養權判給他(她)。這種行為不僅不誠信,也侵犯配偶一方對孩子的探望權,對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會產生不良影響。不缺席的父愛和母愛才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