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陰區人民法院漁溝法庭審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被告陳某在簽署保證書后,仍拒不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企圖顛倒是非蒙混過關。后經調查取證查明案情,淮陰區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陳某虛假陳述的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懲罰決定。

2019年2月份,原告鄭某經媒人介紹與被告陳某相識戀愛并同居生活。后雙方舉行訂婚儀式,鄭某母親給付陳某父母彩禮88000元,在結婚前一個月,鄭某又給付陳某彩禮28000元,其他花銷亦有購買金銀首飾、衣物等。2019年10月上旬,就在鄭某聘請婚慶公司籌辦結婚之時,陳某告知鄭某要求解除婚約。對于鄭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被告陳某及其父母也予以否認。

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到銀行調取了三被告的銀行流水明細。銀行流水明細顯示陳某寶(被告陳某的父親,亦是本案被告之一)銀行賬戶內于5月1日(此時間為雙方陳述的訂婚日)存入現金88000元,馬某(被告陳某的母親)銀行賬戶內于9月30日(此時間為原告陳述的第二次給付彩禮時間)存入現金27000元。

經庭審質證,被告陳某對原告給付彩禮的事實,仍然予以否認,并稱88000元系其親屬陳某義歸還的借款,為查明案件事實,法庭通知其親屬陳某義出庭作證。陳某義陳述近兩三年中,因生意資金周轉,曾從被告陳某手中借過三次錢,共計50000元,后已經分兩次將錢歸還陳某,雙方之間再無其他經濟往來。在法庭多次向被告陳某告知需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否則將視情節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的情況下,針對陳某義的證言,被告陳某仍對原告給付彩禮的事實予以否認。

在休庭期間,承辦法官顏從年與陳某進行了嚴肅談話,再次向其告知虛假陳述將導致的后果,陳某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承認自己在庭審過程中虛假陳述,并最終向法庭陳述了案件事實。本案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在被告陳某最終承認彩禮往來事實后,顏從年法官主持雙方調解,經雙方協商一致,被告最終返還原告彩禮88000元(已兌現)。但是,陳某亦因自己的虛假陳述付出了2000元罰款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