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索賠侵害名譽權?法院:未造成名譽損害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0-07-13 瀏覽次數:758
日前,靖江法院審結一起名譽權糾紛案。
去年年底,租戶李四在發現樓上房屋漏水致其財產受損后,通過所在社區居委、公安等部門電話聯系樓上住戶張三,然而,張三一直未露面。李四向張三的手機號碼發短信,請張三到居委來解決問題,張三久不回復。無奈之下,李四向靖江法院起訴張三,要求賠償相關損失。庭審中,李四得知張三并非樓上房屋所有權人,于是申請撤銷對張三的起訴。但令他沒想到的是,張三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向靖江法院起訴他。
張三稱,李四請居委、公安等部門工作人員打電話給他,要求他賠償,并發送手機短信騷擾、恐嚇他,后來又到法院起訴他,導致他名譽受損。他因出庭參加訴訟產生了誤工費、交通費、餐費等損失,均由李四起訴他造成。張三認為,李四的行為已侵犯了他的名譽權等合法民事權益,并造成經濟損失,請求靖江法院判令李四當面向他賠禮道歉,并賠償他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餐費等合計6000多元。
靖江法院審理認為,名譽,是社會對特定的民事主體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譽、資歷、聲望、形象等的客觀綜合評價。侵害名譽權行為構成一般應符合四個要件:行為人要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上述行為負有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上述侵權行為造成了受害人名譽受損的結果;侵權行為與侵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李四在發現樓上房屋漏水致其財產受損后,通過居委、公安等部門聯系張三以及向張三發送催促短信要求處理財產損害等事宜,主觀目的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方法并無不當,且李四所發短信內容也不具有違法性。李四在通過正常合法途徑無法私力救濟的情況下,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客觀行為亦不具有違法性。張三也未舉證證明因李四的上述行為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因此,張三要求李四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靖江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依法享有訴訟權利,也要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應訴答辯是張三應承擔的訴訟義務,同時也是澄清案件事實、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必要途徑。張三因出庭應訴產生一定費用,但該費用并非因李四導致,因此靖江法院對張三主張誤工費、交通費、餐費的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持。
靖江法院駁回張三對李四的全部訴訟請求。(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