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系個體運輸戶。2016年12月7日,馮某幫盛世毛紡廠運輸布匹至被告鑫織品公司倉庫,不慎摔倒受傷,后送醫治療,共花費醫藥費等各項共計15萬元。原告要求鑫織品公司賠償未果,雙方產生矛盾。2017年11月27日原告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稱其在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后,義務幫助被告卸貨,是在卸貨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被告作為收貨方,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并提供病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及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

被告辯稱,原告訴稱的義務幫工關系并無事實依據,原告受傷,與被告無關;2016年12月7日原告運輸的貨物,是星好公司所有,該公司將布匹交由盛世毛紡廠印染后,根據星好公司指令將貨運輸至被告處,由被告公司人員接受,由被告將布匹加工成毛毯,卸貨是由星好公司負責,當貨物進入被告的倉儲地點,才知道貨是星好公司的。即使原告存在業務幫工關系,也不發生在原、被告之間;原告在卸貨開始前已經受傷,因此原告幫忙卸貨的說法不成立。并提供發貨單及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佐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馮某認為其受傷是義務為被告鑫織品公司卸貨過程中所致,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對其主張予以佐證;且原告申請的證人是其親屬,與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被告申請的證人均證實卸貨是在原告受傷后發生的;另外根據行業慣例,駕駛員運輸前用繩子捆扎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將繩子解開,是貨運駕駛員的義務,也并不能就此就認定雙方存在義務幫工關系。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馮某的訴請。 

【法官釋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馮某主張其是在卸貨過程中受傷,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且根據行業慣例,駕駛員運輸前用繩子捆扎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將繩子解開,是貨運駕駛員的義務,并不能據此就認為是義務幫工關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