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話說“老有所依”,六旬老人張大爺考慮到自己未婚無子,遂于2011年與遠房曾孫女張若曦簽訂“贈與協議”,約定其位于銅山的一處房產及院落歸張若曦所有,由張若曦負責其生養死葬及贍養義務。2018年9月張大爺去世,張若曦母親代其處理張大爺的喪葬事宜。幾個月后,張大爺的胞兄張福生突然出現,以涉案房屋未過戶至張若曦名下、張若曦未履行生養死葬為由訴至銅山法院,要求撤銷該份“贈與協議”。

六旬老人未婚無子女  用房子換取“生養死葬”

張大爺出生于1955年,一直沒有結婚,膝下也無子女。隨著年齡的增長,日常生活確實有很多不便,但最心煩的就是他的身后事。2011年夏天,張大爺無意中從朋友那聽說了一種“生養死葬”協議,簡單地說就是可以用他的房產養老。張大爺想想也是,自己終生未婚,無兒無女,家里老人也都不在了,不如用自己名下的這套房子換來一個舒適的晚年生活。

思來想去,張大爺便想到了遠房的曾外孫女張若曦,小姑娘聰明伶俐,甚得張大爺歡心。隨后便聯系張若曦的父母,告知自己的想法。經過慎重思考,2011年11月13日,張大爺與與張若曦簽訂贈與協議,約定其位于銅山的一處房產及院落在自己百年之后歸張若曦所有及使用,同時張若曦負責其生養死葬及贍養義務,在張若曦成年之前相關義務由張若曦的法定監護人承擔。在協議簽署后,張若曦的父母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間將房屋進行翻建,房屋建好后,張大爺便一直在此地居住。看著煥然一新的房屋,張大爺不禁感嘆終于了卻了心中的大事,日后可以安享晚年了。

2018年9月,張大爺被發現死于家中,張若曦父母得知此事后,按照協議的要求為其辦理喪葬事宜,期間所有費用均由張若曦母親支出。本以為事情就此了結,幾個月后,張大爺的胞兄張福生突然跑到自己家中,主張自己才是涉案房屋的法定繼承人。雙方爭執不下,2019年4月,張福生以涉案房屋未過戶至張若曦名下、張若曦未履行生養死葬為由訴至銅山法院,要求撤銷該份“贈與協議”。

原告主張協議應為遺贈撫養協議 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原告張福生認為,張大爺與被告張若曦簽訂的“贈與協議”實為遺贈扶養協議。首先,該協議中約定了甲乙雙方應盡的義務,被告應承擔贈與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張大爺生前有較為穩定的收入來源,但死亡多日才被發現,說明被告未盡到生養死葬的義務。其次,被告并未將該房屋過戶,即使為贈與,產權沒有實際變更,產權證沒有實際交付,被告也未實際居住,故該贈與沒有實際履行。因此,自己作為張大爺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份協議。

銅山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大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被告張若曦簽訂的贈與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自協議簽訂后,被告張若曦的父母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間將協議上所述房屋翻建。房屋建好后,張大爺一人在該房屋中居住至百年,其生活環境得到改善,張若曦的父母也代其履行了扶養義務,在張大爺死亡后亦對其進行安葬,并承擔了喪事辦理的所有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原告張福生雖然作為張大爺的繼承人可提起訴訟,但其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被告張若曦存在違法行為致使張大爺死亡,故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張的關于本案是遺贈扶養協議還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問題,本院認為遺贈扶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實質上都是一種民事贈與行為,但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產,扶養人只有在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后,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產。而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是在合同生效后,贈與人于生前將財產交付受贈人,并由受贈人履行扶養義務。本案中,張大爺與張若曦于2011年11月簽訂贈與合同后,張大爺即將涉案房屋交由張若曦,并由張若曦父親對房屋進行翻建,贈與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故張大爺與張若曦簽訂的“贈與協議”實質上為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

2019年6月,銅山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福生的訴訟請求,涉案房屋歸張若曦所有。

法官說法:“生養死葬”協議是有保障的養老形式

隨著社會老齡化趨勢的加重,有些老人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希望用房產或者自己的財產找一名合適的扶養人,讓他們為自己養老送終。很多人通過口頭或者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這不僅讓老人老有所依,而且在他們百年之后,合同的另一方也會取得相應的財產。

據承辦法官王德秀介紹,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通俗點說,就是用自己的財產給自己找個養老送終的人。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制度的新發展。目前我國已進入老齡化,老人的子女不在身邊,日常生活確實有很多不便,遺贈撫養能更好的緩解子女對老人的贍養壓力。

但在現實生活中,老年人畢竟處于弱勢,這份協議往往會牽扯出各種意想不到的社會問題,市民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又該注意些什么呢?法官提醒,在協議中,必須規定清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扶養人必須在完成了自己的義務后,才能在被扶養人去世后合法繼承協議中規定的遺產。為了避免矛盾,協議必須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和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遺贈扶養協議的終結是一種死因行為,可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的去世,有些問題往往更難說清楚。為了避免這些矛盾,建議雙方當事人在協議簽訂后最好履行公證的手續,這樣對協議任何一方的權利都是最有力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