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河鲀魚致人死亡 啟東三名銷售者獲刑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倪棟威 陸春燕 發布時間:2021-03-30 瀏覽次數:767
今天上午,啟東市人民法院對楊某某、陶某某、沈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作出一審判決,楊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被處罰金四千元,陶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被處罰金五千元,沈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被處罰金六千元。
楊某某是個體海鮮零售人員,陶某某是某水產批發門市經營者,沈某某是某海鮮批發門市經營者,三人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今天經啟東市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由啟東市公安局執行。
啟東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2月16日0時許,楊某某至啟東市呂四港鎮水產路沈某某經營的海鮮批發門市,購進野生河鲀約300斤。當日1時許,楊某某至啟東市呂四港鎮水產路陶某某經營的水產批發門市,購進野生河鲀6.5箱。當日6時許,楊某某駕車至啟東市海防鎮農貿市場門前路段設置攤位出售包括上述河鲀在內的海鮮水產品,后向被害人張某某出售河鲀十余斤、向被害人周某某出售河鲀十余斤。當日,張某某自行清洗河鲀并將肝臟放入一起烹煮。當晚18時許,張某某及其兒子、兒媳、妹夫食用河鲀后均出現中毒跡象,張某某隨即被送醫搶救,于當晚20時許搶救無效死亡。
啟東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9月5日,農業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的農辦漁〔2016〕53號文件,《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第十一條,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鲀。經江蘇省海洋水產研究所鑒定,在楊某某家查扣的河鲀樣品中含河鲀毒素(TTX),產長江口及東海,其卵巢和肝臟有強毒,誤食可致死;腸有弱毒,精巢、皮膚和肌肉基本無毒。經啟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張某某符合河鲀毒素中毒死亡;經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張某某的腎組織、肝組織、肺組織中、其兒媳的尿液中、楊某某家查扣的河鲀中、張某某家廚房垃圾桶內的河鲀中均檢出河鲀毒素成分。
案發后,楊某某、陶某某、沈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楊某某賠償被害人張某某家屬80000元并取得諒解;陶某某、沈某某各賠償張某某家屬45000元并取得了諒解。楊某某、陶某某、沈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三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均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陶某某、沈某某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野生河鲀,其中楊某某屬于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后果特別嚴重之情形,陶某某、沈某某屬于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之情形,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楊某某、陶某某、沈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楊某某、陶某某、沈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楊某某、陶某某、沈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取得諒解、預繳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張某某應知河鲀有毒仍購買,處理不當食用后中毒身亡,自身對死亡結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關于楊某某、陶某某、沈某某是否適用緩刑的問題,經查,楊某某、銷售野生河鲀的行為,已造成一人死亡的特別嚴重后果;陶某某、沈某某銷售野生河鲀的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的后果,犯罪情節較重,對其適用緩刑可能產生不良影響,法院認為不宜對其適用緩刑。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啟東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對三人判處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別處罰金,對三人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河鲀,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