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在實習期內駕駛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日前,常熟法院審結這樣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

2019年2月,毛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戈某所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毛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戈某負次要責任。事發后,戈某向其車輛投保的甲保險公司理賠了車損15400元,并簽署了索賠權益轉讓書,將相關索賠權益轉讓給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毛某及毛某所駕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的乙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乙保險公司辯稱,毛某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發生事故,該行為屬于商業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對此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因此對商業險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由毛某自行承擔賠償損失。

常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毛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明確約定“駕駛人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投保人亦確認收到條款,且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本案所涉事故中,毛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扣除乙保險公司已賠付的交強險份額2000元,剩余車輛損失,因毛某在實習期內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行為,屬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條款,且被告乙保險公司對上述保險條款的免責條款已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因此被告乙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故該損失應由毛某自行賠償。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應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投保人也應當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如實說明情況,科學準確投保,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同時,機動車駕駛員應依法依規駕駛車輛,確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可心存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