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不成糾紛生 訴前調解幫解憂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王蒙嫻 發布時間:2022-01-18 瀏覽次數:1125
“沒想到這個案子這么快就能得到妥當解決!”某房地產公司經理劉某感激地說,并送上印有“懷愛民之心,辦利民之事”的錦旗,感謝開發區法庭法官和駐庭調解員為房屋買賣雙方排憂解難,高效化解糾紛。
2021年4月,孫某夫妻選購了一套某房地產公司在吳中太湖新城的預售商品房,雙方在5月份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總價為457余萬元,孫某支付了定金100000元和首付30%的房款,余款需按揭房貸方式支付。之后,孫某向貸款銀行提交按揭貸款資料,但銀行反饋稱孫某不符合貸款條件,無法辦理按揭房貸。為此,房地產公司多次為孫某延期付款期限。但因孫某夫妻大學剛畢業,走出校園,工資收入不高,根本無力一次性支付巨額房款。無奈之下,孫某向房地產公司提出解除購房合同,退還購房款,但房地產公司執意要求孫某夫妻承擔房款總額5%的違約金,而且要沒收定金。雙方溝通了幾個月仍無進展,后孫某夫妻起訴至吳中法院開發區法庭,要求與開發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退還已繳納的所有款項。孫某同意由駐庭調解員先行調解。
調解員隨即通知雙方進行調解,調解員了解到孫某夫妻二人因為他人提供擔保,債務未清償,不符合銀行貸款資格,無法貸款買房,又無力一次性支付購房款余額,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但孫某夫妻堅持要求房地產公司全部退還定金及購房款。房地產公司則堅持要求孫某夫妻承擔違約金。調解員還了解到,孫某夫妻剛畢業就結了婚,因社會經驗不足而為他人提供擔保,至今未還清債務,沒想到這樣會影響到買房貸款,處境也很艱難。而房地產公司亦表達了困惑,孫某夫妻因自身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按公司規定是不可能全額退還款項的,本次交易還進行了網簽備案,雙方的糾紛長期拖延不決,涉案房屋無法再次交易,影響到公司效益。經多次溝通,孫某夫妻仍堅持要全額退款,不愿讓步??紤]到孫某夫妻并非惡意違約,開發商在交易中也沒有不當之處,調解員與雙方耐心溝通、細心勸導,并邀請指導法官為雙方分析法律風險與訴訟成本。最終,雙方達成人民調解協議并申請了司法確認,同意解除合同并配合注銷網簽備案;孫某夫妻支付10萬元違約金,房地產公司退還購房款。法庭即時受理并進行了司法確認。
事后,房地產公司經理送來了錦旗,說“雙方之前自行溝通已陷入僵局,幾個月都沒有解決。感謝調解員堅持不懈、始終如一地善意溝通,傾情調解,法官嚴謹地道的釋法明理、解惑答疑,我們之間的糾紛僅用二十幾天就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