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少人為了實現“微整形”而使用美容針劑,市場上肉毒素等美容針劑的非法銷售逐漸滋生,更成為微商的盈利渠道,但若銷售的是沒有經過批準的美容針劑,不僅存在安全風險,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月14日,常熟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銷售假藥罪案件。

經查,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情況下,被告人孟某、李某、陳某、姜某、徐某、嚴某、倪某分別通過網絡購買肉毒素等藥品,并通過微信銷售至常熟等地,涉案銷售金額1萬余元至79萬余元不等。

庭審中,七名被告人均認為,他們銷售的藥品來自國外正規制藥廠,是合格產品,用于美容無太大副作用,目前也沒有證據證明這些針劑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損害,請求法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李某、陳某、姜某、徐某、嚴某、倪某銷售假藥,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其中被告人孟某、李某、陳某、姜某、徐某、嚴某均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依法分別予以懲處。在各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姜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某、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相關量刑情節,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孟某、徐某、嚴某、倪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八十六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在案扣押的藥品予以沒收;禁止被告人陳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未經批準生產、進口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產、銷售的假藥屬于注射劑藥品的,應酌情從重處罰;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均已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應按銷售假藥罪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