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與光伏開發公司達成家庭光伏電站建設合作協議,開發方為業主安裝光伏電站相關設備并投入使用后,業主聲稱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要求解除家庭光伏合同引發爭議。7月30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承攬合同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因業主拒絕質量鑒定,其所主張的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決駁回業主訴訟請求。

2018年4月26日,業主王某與開發方光伏公司簽訂《家庭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合同書》,約定光伏公司為王某安裝光伏組件,費用合計55000余元。王某選擇付款方式為光能貸付款。

2018年5月20日,銀行與光伏公司簽訂光能貸業務合作協議書,光伏公司在銀行繳納保證金用于償還其推薦但未能按月歸還的光能貸貸款本息,光伏公司為其推薦的借款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同年6月,業主王某及其妻子湯某向銀行提出自然人借款申請書,借款金額55000元,借款用途為建光伏電站。后業主王某向光伏公司繳納了光伏電站安裝費用,光伏公司亦為王某安裝了光伏電站相關設備且已投入使用。因王某未能及時向銀行還款,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光伏公司為王某償還了貸款本息合計51000余元。光伏公司履行擔保責任后向王某追償,王某至今未給付代償款。

現王某將光伏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光伏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要求解除與光伏公司簽訂的家庭光伏電站建設協議,并向法院提供了自行拍攝的兩張照片及加蓋供電所業務專用章的發電量數據表。

庭審時,法院向業主王某釋明,詢問王某是否對其主張的光伏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申請進行司法鑒定,并告知法律后果,王某未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業主王某主張光伏公司安裝的光伏電站設備發電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要求解除合同,其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證明目的,且經法院法律釋明后拒不申請鑒定,故對其訴訟請求礙難支持,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業主王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明標準問題。

舉證責任也稱證明責任,是指應當由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并予以證明,若訴訟終結時根據全案證據仍不能判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真偽,則由該當事人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一般而言,裁判的做出是以法律規范為大前提,以具體的事實為小前提,進而得出結論的三段論的過程。抽象的法律規范在適用中必然以具體的事實為對象,而事實的認定須是以證據為基礎,在事實不能認定時,就會產生由誰承擔不利后果的問題,也由此引起舉證責任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該條文包含以下三點內涵:第一,明確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只要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實主張的,就應當提供證據;第二,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舉證責任,應當圍繞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進行;第三,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供證據,應當達到證明待證事實的程度,如果不能使事實得到證明,則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該條文是關于證明標準的規定。

   本案中,業主王某主張光伏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舉證責任分配來看,王某應當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從證明標準來說,王某提供的證據應當達到證明目的。在其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證明目的時,法院向其進行法律釋明,因待證事實涉及相關專業性、技術性等問題,詢問其是否對產品質量進行鑒定,并告知法律后果。業主王某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書面鑒定申請情況下,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明標準規則,應當認定王某主張的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即王某主張的待證事實不存在。故法院作出前述判決是妥當的。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圍繞自己的主張或反駁對方訴求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證明標準應當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否則,應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