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價998元,現價只要198元,新款手機拿回家。對,你沒看錯,就是198元,趕快拿起電話訂購吧.....”在電視購物頻道上,你會經??吹綔喩泶驖M雞血的廣告推銷人員在不遺余力的告知你,過了這村,就再沒這店了。這些“庫存告急、價格誘人”的電視直銷產品覆蓋保健品、珠寶、服飾、電子產品等林林總總。然而,夸大宣傳、貨不對板似乎已經成為電視購物廣告市場的通病。面對誘導性甚至虛假性宣傳,消費者究竟該如何辨別“李鬼與李逵”,權益受到侵害后又該如何依法維權,成為消費者不得不儲備的法律知識。近日,海門法院審結的一起電視購物合同案件,為消費者維權敲響了警鐘,指明了方向。

2017年6月18日,原告黃某觀看了某購物電視頻道播放的“一生摯愛軟床”推銷廣告,因心動于廣告中宣稱的一款“真正來自意大利的奢侈品床墊,618元一降到底、市場價25497元、現價5799元”等產品介紹。黃某訂購了1.5米及1.8米的“一生摯愛軟床”各一張,價款分別為5799元和5999元。7月20日,黃某在收貨后發現床架的外包裝上標有“山東某云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帶著疑惑,黃某登陸某云視公司網站進行瀏覽,卻發現該商標的所有權人是山東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而并非意大利企業或個人。再搜索網絡,黃某發現同款產品在網上的售價也是5799元與5999元,并非廣告中宣稱的高昂定價。黃某認為,某購物公司和云視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對消費者的品牌及價格欺詐,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賠付其三倍的價款。

被告某購物公司辯稱,節目制作的內容系某云視公司提供,其作為廣告的發布者和銷售平臺,已經做到對節目內容的謹慎審查義務,并不存在欺詐的故意,因而平臺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某公司辯稱,其在意大利申請了注冊商標,因廣告制作者對此有所誤解,故在節目中介紹該品牌為意大利品牌;此外,廣告中介紹的價格為營銷宣傳方式,某網商鋪盜用其圖片,未經授權,也非其的經銷商,不能以此進行價格對比。

海門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電視購物合同糾紛,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原告黃某與某購物公司,某云視公司并非合同相對方,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原告黃某以購買“一生摯愛軟床”時某購物公司有欺詐行為為由,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退一賠三,因此本案焦點為某購物公司在推銷商品過程中是否構成欺詐。所謂欺詐系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從而導致對方當事人錯誤的意思表示。經查明,廣告中介紹的意大利品牌雖可能令人產生錯誤認識,但廣告在片段末尾處明確告知了品牌的生產產地、制造商均在國內。通常而言,一款來自意大利的奢侈品能夠吸引消費者購買的價值,一般體現在產品的產地在意大利,而非僅僅產品的商標注冊于意大利,廣告中已注明產地為國內,制造商為某家具有限公司,這足以讓普通消費者意識到該產品是一款源自于某家具有限公司的產品,而不會導致消費者就此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因此,被告某購物公司的行為尚不足以使黃某陷于錯誤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而也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關于銷售價格,因廣告中有關價格的宣傳模式已成為商家普遍適用的銷售手段,網上有關床的銷售商家也并非原告,僅憑某家網絡店鋪的銷售價格也不足以認定某購物公司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因此,法院對原告請求的因欺詐而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基于某購物公司同意原告退貨還款,本院予以準許。

原告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通中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電視購物已經走進了人們的日常生活。然而,當我們享受電視購物給我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也要謹防電視購物廣告中的陷阱和“套路”,做到理性消費、依法維權。一要明白消費,消費者在觀看購物廣告時應當看清廣告中的產品說明,對品牌、價格、廠家、產地等信息要進行重點關注,不放過廣告中任何大字宣傳或小字說明部分;二要理性消費,“原價998、現價198”等宣傳套路在銷售領域已不鮮見,消費者應保持理性頭腦,在確定購買前應對產品的價格進行理性評估和綜合考量;三要有維權意識,由于電視購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的關鍵條款宣講大多是在廣告推銷中進行闡述,消費者應具有證據保全意識,將廣告內容進行錄制或截屏,防止糾紛產生后的舉證難;在收到產品后,應及時開箱驗貨,并在合理時間內對產品的質量和要素信息進行核查,如有出入,應及時采取維權手段。最后,也要提醒電視購物廣告平臺,根據《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廣告平臺應對受托銷售的產品履行必要審查義務。此外,需要提醒電視銷售的商家,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即使該虛假宣傳行為未達到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產生消費欺詐的結果,但其也可能因虛假宣傳行為本身而受到相關行政法規的處罰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