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形成三方合意 能否認定債務轉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發布時間:2021-02-04 瀏覽次數:833
承建工程后將部分工程轉交第三方施工,施工方索要費用時,承建商欲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但未經第三人同意,能否認定債務轉移?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承攬合同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定債務轉移不能成立。
2017年9月,王某承接張某一處新建工程,工程造價為426萬元。王某承接上述工程后,將工程中涉及抓土機挖土及碎磚填平等施工任務交由陳某組織人員施工。
2018年7月,陳某與王某對賬后簽署一份“結賬明細單證明”,載明陳某完成施工項目的具體工作量及勞務報酬的數額,約10萬元人民幣。清單最后寫到:本人同意直接找張某付給我本人陳某。此清單由王某、陳某、桑某(現場負責人)三人簽名確認。
2020年1月,陳某索要工資未果。王某表示之前簽署對賬單時已與陳某達成合意,將其應付陳某的工程款轉移給張某,因此應由張某直接對陳某付款。張某則明確表示“我不承擔直接付錢給陳某的義務,我只跟王某結賬。”三方發生糾紛,其后,陳某訴至法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轉移合同是經債權人同意,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協議,即債務轉移需經三方當事人就債務轉移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案涉結賬明細系王某與陳某之間的工程款結算清單,王某在庭審中表明該明細僅為陳某的工程款證明,張某亦當庭否認債務轉移的事實,由此可見王某、陳某、張某三方并未就此達成一致意見,故王某主張債務轉移不能成立。
關于張某是否需要承擔付款義務的問題。陳某與王某之間構成承攬合同關系,陳某與張某并無直接合同關系,陳某亦明確表示不要求張某承擔責任,在此情況下不宜突破合同相對性,故張某無需承擔付款義務。因此,王某關于張某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直接向陳某付款的主張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面對債務人提出的債務轉移,請慎重再慎重。畢竟債務轉移的過程相當麻煩,若是沒有風險意識,很容易便會落入債務人的陷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