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約合伙開發軟件,陳某卻將資金挪作他用,最終自食惡果。8月5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合同詐騙案,認定被告人陳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責令退賠全部贓款。

2016年底,陳某與周某經他人介紹結識。周某得知陳某從事計算機相關行業,提出想要開發一款軟件,陳某稱自己可以完成開發工作。2017年1月22日,陳、周二人簽訂軟件開發協議,約定由周某提供資金,陳某提供技術支持,共同開發某軟件并于同年2月28日上線運行。

“軟件開發”期間,陳某不斷找各類理由向周某索要資金,但只有少部分資金被真正用于開發,大部分都被陳某用于償還自己的個人債務以及未婚妻夏某的貸款和生活開支等。周某多次催促陳某交付軟件,陳某都找借口搪塞過去。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陳某前后總計從周某處騙取300多萬人民幣,但始終沒有開發出可以有效運行的軟件。2019年8月,周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海安市公安局立案后通知陳某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陳某前往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詐騙事實。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以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公安機關的通知下,陳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罰;庭審中陳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陳某在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出來混總是要還的。陳某試圖用詐騙的方式還債,甚至“養女友”,實際上是自欺欺人,自尋末路。小聰明瞞得了一時瞞不了一世,就算騙術再高、借口再好,也終究會被識破,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