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居在我們的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鄰里關系處的好,生活一片和諧;鄰里關系處的不好,生活一團亂麻......

這不,生活在某小區同一樓層的鄰居就起了糾紛,還鬧上了法庭。

小王與小胡住在同一小區,分別是2607和2606室業主,兩家之間設有鏤空消防連廊。2020年9月,小胡看到有些戶主裝起了“封閉陽光房”,很是心動,于是在自家房屋結構不滿足的條件下動起了消防連廊的主意。此時正值自家裝修,小胡將鏤空消防連廊的半高墻體拆除,并向外擴建,在外側裝上玻璃框,形成相對密閉的空間進行使用。

小胡這樣做了之后,可把小王急壞了,這“封閉陽光房”與自家房屋緊挨著,小王認為它嚴重影響了家人人身安全及采光、通風、通行自由。他多次要求小胡拆除“封閉陽光房”,恢復原狀,可小胡不予拆除。小王又多次向物業反映,物業向小胡送達《違章整改通知單》,但小胡仍不為所動。小王為了維護自己權益,將小胡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胡立即停止侵害,拆除私自搭建的“陽光房”并恢復原狀。

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通行、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遂依法判決小胡拆除涉樓道及消防連廊上的玻璃窗等私自改建部分,并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