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釀事故造成他人車損 交強險也不賠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吳皆與 唐海山 發布時間:2019-11-28 瀏覽次數:657
醉酒后駕駛他人車輛上路,引發事故連撞兩車,不僅要被追究刑責,還將遭遇保險公司拒賠,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今年2月的一天,金某醉酒后駕駛著女友朋友小張的小轎車行駛在常熟市尚湖鎮某道路上,因操作不當在路口轉彎時先后與黃某、麻某駕駛的車輛相撞,后交警部門認定金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某、麻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金某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4月,車主黃某向常熟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金某、小張及保險公司共同賠付其車輛損失、誤工損失等合計14100元。
黃某認為,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金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小張作為車主,明知金某飲酒,仍將事故車輛出借給金某使用,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發時肇事司機系醉酒駕駛,故交強險范圍內保險公司應免于賠償;另外飲酒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情形,故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也應當免責。
法院經審理查明,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中規定:“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保險人對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不負責賠償?!鄙鲜鰲l款內容進行了加黑加粗標注。事故后,原告黃某對其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了評估,評估報告顯示車損為11800元。原告為此花去評估費500元。
庭審中,被告金某、小張均表示,小張與金某女友是朋友,肇事車輛是小張借給金某女友的,小張并不知道金某在外飲酒后駕車的行為。
法院認為,本起事故中,被告金某醉酒駕駛,造成原告車輛損壞,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本起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雖然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但酒后駕駛機動車為國家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行為,被告金徐軍作為一名駕駛員對此應當明知。故在被告保險公司已通過保險條款對此免責情形進行提示的情況下,保險條款對被告金某具有約束力。故本案中,原告黃某的損失應由被告金某本人來承擔。原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小張在明知被告金某飲酒的情況下將車輛借給金某使用,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小張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金某賠償原告黃某經審核認定的損失合計12600元。
【法官說法】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本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駕駛人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金某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法規,同時也符合商業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故其醉駕造成的他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范圍內均不承擔賠償責任,只能由金某自行承擔所有賠償責任。另外,機動車所有權人小張如果是在明知金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汽車借給金某駕駛,也應當對金某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