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塊廣告牌的施工與交付,兩公司反目為仇,自產生糾紛起,歷經一審、二審,后又產生第二次訴訟,前后耗時四年時間。近日,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下,承辦法官透過爭議焦點分析背后原因,巧解“連環鎖”,最終兩家公司達成和解,重歸于好。

2015年,甲、乙兩公司簽訂承包合作協議一份,由乙公司承包使用甲公司之位于蘇州高新區某地的廣告位,期限五年,承包費用200萬元,同時,由甲公司負責廣告位之施工工作及后期維護。雙方約定,該合同因任何一方原因終止合同,則該方須補償對方違約金50萬元。

合作協議簽訂后,甲公司即對該廣告位進行施工,但雙方在燈光設施的安裝方面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甲公司采取了增加LED照明功率及強度的辦法后,乙公司仍覺得亮度不夠,致使上述廣告位一直未交付投入使用,乙公司亦未支付甲公司任何費用。

2017年4月17日,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承包費40萬元、補償款50萬元。法院審理后于2018年2月作出判決,解除甲、乙兩公司之間的承包合同,同時,駁回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該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因其未在上訴期內交納上訴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裁定,按甲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此案雖告一段落,但對于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一事,兩公司始終存在分歧,均認為合同的解除起因于對方的違約。2019年1月31日,乙公司將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補償款計50萬元。

庭審前,征詢兩公司是否愿意接受法院主持的調解時,兩公司均明確表示拒絕接受。經庭審,所查明的事實與前次案件庭審所查明的事實基本相一致,爭議焦點在于合同未履行究竟應歸因于哪一方?

但是,承辦法官透過焦點分析背后原因發現,兩公司之承包合同未得以履行,在于該廣告位之位置落在市政工程施工范圍內,因此,廣告位的施工、維護工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受到諸多牽掣。且在該廣告位發布廣告,其受眾的影響范圍很窄,故乙公司也無經濟上的動力催促甲公司將廣告位交付使用。兩種因素相互耦合,承包合同的不能履行成了必然。

庭審結束后,承辦人將上述因素向兩公司剖析后,乙公司明確可作較大讓步,甲公司則表示愿作適量補償。最終,甲、乙兩公司達成和解,由甲公司于協議后的一周內給付乙公司補償款18萬元。承辦人表示:“尊重當事人意愿,促成原被告和解,以謙抑的姿態定紛止爭,真是一件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