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貨車流動兜售偽劣燃油,三人因銷售偽劣產品罪獲刑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王俊博 陸渝寧 發布時間:2022-03-23 瀏覽次數:1632
燃料油等危險物品不可隨意買賣,須經國家相關部門許可才能經營。然而,啟東的王某將廂式貨車私自改裝,搖身一變成了“移動加油站”,流竄在街上非法向司機兜售劣質燃油。啟東法院對王某、李某、洪某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其三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不等,緩刑一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許可情況下,租用啟東市某處的廠板房及空地,并購置油罐、自行改裝廂式貨車后對外違規流動出售柴油。
李某和洪某經王某聯系,在明知王某購買燃料油后以國六標準柴油名義對外銷售的情況下,仍向其銷售燃料油。其中,李某以每噸人民幣3500元的價格向洪某出售燃料油33.8噸,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1萬余元;然后洪某以每噸人民幣 3750元的價格向王某出售上述燃料油33.1噸(相差0.7噸因途中運輸使用掉),銷售金額計人民幣12萬余元。拿到燃料油的王某在5日內將上述燃料油冒充國六標準柴油,并以每升人民幣3.7元的價格出售給貨車司機郁某等人,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3萬余元。
5日后,民警在王某租用的板房等處查獲剩余燃料油3.32噸,經核算價值人民幣14857元。經上海市石油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鑒定,王某、李某、洪某三人銷售的柴油閃點(閉口)不符合技術要求,且嚴重偏離正常的車用柴油范疇,為不合格產品。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李某、洪某三人明知所銷售的油品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而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懲罰犯罪,啟東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顯然,王某、李某、洪某三人明知自己銷售的油品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但仍銷售給他人的行為構成該罪。
非法銷售偽劣產品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此提醒,產品經營者切不能被利益蒙住眼睛,以身試法,惡意銷售偽劣產品,既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會使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