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飲酒 同駕一車 同案判刑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殷莉莉 翟仁華 發布時間:2021-12-21 瀏覽次數:1063
明知對方喝酒,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由對方駕駛,需要承擔何種責任?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對同桌喝酒、共駕一車的田某和徐某某進行一審判決,兩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1年6月27日,田某和徐某某與一眾朋友在飯店相聚,酒足飯飽后眾人散去,田某將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車交給徐某某駕駛,自己則坐到了副駕駛位。行車途中,徐某某將車子開到對向車道逆行,田某見此情形,將徐某某換下,自己駕駛,然而不久即撞上了前方排隊等待紅綠燈的車輛,造成三車追尾。事故發生后,二人下車向前方車主下跪求饒,懇求對方不要報警,眼見對方不為所動,田某遂駕車帶著徐某某逃離現場。未及走遠,田某意識到行為不妥,又駕車返回事發現場附近,并與徐某某藏身于路邊的小樹林觀察情況,后被趕到的公安民警抓獲。
經鑒定,田某、徐某某被抓獲時體內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分別為193.3mg/100ml、165.3mg/100ml。經認定,田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田某、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被告人田某明知被告人徐某某飲酒,仍將自己控制使用的本人機動車交由被告人徐某某駕駛,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其中被告人田某將車交予被告人徐某某駕駛的行為與被告人徐某某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且二被告人逃避公安機關執法檢查,均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田某、徐某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徐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理。被告人田某賠償了被害方的損失,取得被害方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被告人田某、徐某某當庭表示服判。
法官點評
由于機動車行駛速度快,醉酒后人的反應能力降低,難以根據道路狀況及時、準確的作出反應,在道路上行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也即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落腳點并非行為,而是行為背后的危險,將自己控制的機動車交由醉酒的人駕駛本質上也造成了這種危險,故與醉酒駕駛人構成共同犯罪。本案中,田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無疑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即便是其沒有換下徐某某自行駕駛,甚至沒有上這輛車,在明知徐某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機動車交由徐某某駕駛的行為,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本案的發生再次提醒我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僅自己不能酒后駕車,也不能將車子交給飲酒之人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