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一惡勢力犯罪團伙受嚴懲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李慧 發布時間:2020-08-12 瀏覽次數:748
四處開設賭場,在賭場中放高利貸,為索要賭債將借款人非法拘禁,多次使用毆打、電擊、恐嚇等手段進行暴力討債……南通通州一惡勢力團伙在當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對曹某等四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該團伙首要分子曹某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打游擊”式四處開賭,“抽頭”、“放水”牟利
現年32歲的曹某是南通通州石港鎮人,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出獄后個體經營汽車修理店。原本踏踏實實靠技術吃飯,日子也能過得紅火,可曹某及其母親曹某平卻偏偏喜歡聚眾賭博,從中抽水牟利。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由曹某平租用場地,曹某在通州石港鎮花市街村馬某家,組織多名賭博人員以長牌“子午頭”方式聚眾賭博。曹某平負責抽頭,曹某在賭場向參賭人員王某放貸1萬元,向王某任放貸1.5萬元。本場賭資達人民幣10萬元,共抽頭漁利1萬元。
為躲避檢查,曹家母子“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不定時更換賭博地點。先后在南通市通州區石港鎮花市街村,劉橋鎮蘇池村、蔣一村等地的自己家中或租用當地村民的住所,分別組織何某、王某、徐某等十多人以長牌“子午頭”或“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在開設賭場過程中,曹某安排賭場所需各項事宜,包括安排人員接送參賭人員、組織聚餐,安排人員在賭場周圍“站崗放哨”,自己或安排他人在賭場中“放水”;曹某平則負責聯系租用賭博場地,聯系部分參賭人員,在賭場中抽頭漁利,并為參賭人員提供香煙、飲料及其他食品;被告人張某、王某波則接受曹某的安排,負責在賭場中“放水”、接送參賭人員或是在賭場周圍進行“望風”。2017年下半年期間,曹家母子通過上述方法開設賭場9次,涉案賭資達80萬元,抽頭漁利共計8.1萬元。
拘禁、毆打、電擊,賭博人員遭暴力討債
2017年9月12日至19日,曹某為了向何某索要賭債,迫使何某居住在石港鎮某賓館一房間里,同時要求何某不定期外出籌集資金。與此同時,曹某指使張某、王某波采用輪流貼身跟隨等方式對何某的起居、外出籌款等活動進行全程看管。后何某償還了部分賭債后,曹某才作罷將其放走。
之后,曹某、張某為討要剩余欠款,來到何某的暫住地,因何某無力歸還,便將何某帶至附近的一座小橋上,曹某讓同案行為人姚某(另案處理)送來尼龍繩,然后三人將何某進行捆綁,曹某摁住何某的頭部欲將其推入橋下河中,同時恐嚇、威脅何某歸還賭債。何某十分害怕,向曹某求饒,哀求寬限日期歸還賭債后才得以離開。另一次,曹某指使張某駕車將何某帶到路邊,曹某趕來后坐在汽車后排的座位上,向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何某索要賭債,因何某表示無力歸還,曹某突然用何某座位旁的安全帶猛勒何某脖子,導致何某出現驚厥癥狀才松手,并恐嚇何某幾天之內必須把錢都還上。期間,曹某、張某多次毆打、電擊何某,并脅迫何某寫下35萬元的借條。
另一名參賭人員王某任也遭暴力,面對1萬元的欠款一天就是200元的利息,王某任實在無力償還便躲債在外。曹某、張某那肯善罷甘休,二人找到王某任后,便將其帶至曹某的家中,要求王某任寫下一張15萬元的借條(實際欠款金額為10.5萬元),遭到王某任拒絕,曹某便用力扇其耳光,王某任被迫寫下借條。寫完借條后,曹某仍覺得不解氣,又將王某任帶到屋后用電擊棍電擊。
2017年9月至12月期間,曹某、張某為索要賭債或墊付的賭債,多次來到參賭人員何某、王某任的住處,將他們帶至路邊偏僻處,自行或指使他人采用電擊、毆打、捆綁等暴力手段,強行向參賭人員索要賭債。致使何某、王某任身體健康受到嚴重侵害、心理健康受到嚴重破壞,無法正常生活。
法院依法嚴懲,惡勢力犯罪團伙覆滅
通州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期間,被告人曹某等四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南通市通州區石港鎮、劉橋鎮等地,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及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一伙較為固定的帶有惡勢力性質的犯罪團伙,其中曹某為該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張某、曹某平、王某波等人為該團伙的主要成員。
法院審理認為,曹某、曹某平開設賭場,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曹某糾集張某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二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曹某、張某、王某波非法拘禁他人,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其中,曹某組織、策劃、指揮該犯罪團伙進行犯罪活動,是犯罪團伙的糾集者,依法應當按照該犯罪團伙所犯的全部罪行進行處罰。其余三名被告人在犯罪團伙中積極參加犯罪,是犯罪團伙的其他成員,均是主犯。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通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將該惡勢力犯罪團伙的四名成員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