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貸款期間“墊資”轉“借款”,合同被認定合同無效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繆戰春 冒瑤瑤 發布時間:2022-01-18 瀏覽次數:1202
A公司與B公司約定,由B公司作為某工程發包方,A公司承建該工程,2017年6月16日,A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1200萬元。后該工程改由B公司關聯的C公司承建,A公司旗下班組人員唐某實際施工。工程施工期間,因B公司資金緊張,A公司共計墊付工程款3780萬元,因無交付憑證,A公司與B公司一起通過循環轉賬的方式制造不實流水,用以平賬。A公司自2015年9月30日起即以購買材料為由向銀行申請最高額貸款,在持有貸款期間多次借款給B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出借5000萬元,于2018年2月13日出借700萬元,于2020年5月26日出借20萬元,B公司對貸款事實知情。
2019年10月29日,雙方簽訂《還款計劃》,約定將A、B公司之間的以上往來均作為B公司向A公司的借款并約定履行期限,逾期未履行則需承擔高額利息。B公司自2018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7日共計向A公司轉賬交付8750萬元,并支付利息數百萬元。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款項分為3780萬元工程款、5720萬元借款以及1200萬元履約保證金。關于工程款和履約保證金,無論從協議主體、工程款審核程序、結算依據、履行事實等方面,將該款作為B公司的借款均不具備合法性。更何況,A公司為證明該款的合法性,故意制造虛假流水形成民間借貸交付假象,并在庭審中掩蓋事實真相,其主張不應被支持,就工程款部分A公司可另案主張。關于借款,A公司在在未產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的情況下,竟要求B公司支付高額逾期利息,存在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轉借給他人以牟取利益的情形。鑒于A公司存在以上混淆視聽的行為,符合“套路貸”的相關情形,構成違法,法院認定在此基礎上簽訂的《還款協議》所涉及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無效,且B公司所歸還的款項已經高于A公司出借款項,雙方關于借款關系的權利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完畢,故法院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A公司并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判決體現三個非常有價值的導向:一是打破了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固定認知,民間借貸案件普遍被認為是矛盾關系不復雜、簡單易判的案件,本案雖表面看上去和一般的民間借貸案件沒有區別,但在嗅到案件不平凡性時,通過實地問詢、銀行查詢、多方咨詢的方式,能逐漸察覺雙方民間借貸關系的違法性,從而作出公正判決。二是端正了民間借貸行為。在建設工程施工階段,承包方可能存在工程墊資的情形,將工程款轉為借款,門檻低、手續簡便,但工程墊資是否可以轉為借款,本案認為不宜輕易認定,更何況約定逾期利息高達年利率24%,這不利于建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三是對轉貸牟利行為的致命打擊,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在借款人對貸款事實知曉的情況下,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認定協議無效能降低融資成本,維護信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