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對沖風險的有效手段,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通過購買各類保險防范、規避風險,也有個別被執行人企圖通過購買保險來規避法院的強制執行。但保險并不是規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外之地。6月16日下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在執行吳江市某彩鋼板廠與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首次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投保的保單現金價值,幫助申請執行人討回部分貨款。

2015年9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受理吳江市某彩鋼板廠與徐某買賣合同糾紛,經審理查明相關事實,判決徐某給付吳江市某彩鋼板廠38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判決生效后徐某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

2016年2月,吳江市某彩鋼板廠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院受理后,被執行人迫于執行壓力主動找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雙方約定被執行人分期向申請執行人支付貨款,被執行人妻子、兒子為協議擔保,該案因此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被執行人并未按雙方執行和解的約定履行全部支付義務。

2016年10月,申請執行人就雙方協議未履行的18萬余元,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向金融機構、證券部門等查詢被執行人的開戶、存款情況,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向房產管理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房產登記情況,未查詢到房產信息;向車輛管理部門查詢被執行人車輛登記情況,未查詢到車輛信息。案件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再次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0年6月,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徐某的妻子有投保大額保險的財產線索,向法院再次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接到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后,到各保險公司查詢核實,發現被執行人徐某的妻子在一家人壽保險公司為自己和女兒分別購買儲蓄型人身保險,保單現金價值分別為9.4萬余元、0.5萬余元。法院對該兩筆保單現金價值予以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提醒,“買保險能避債”的想法是行不通的,人身保險產品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保后可得現金價值等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都屬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對象,被執行人切莫再費心機規避執行,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