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不分家: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高少波 陳鴻梅 發布時間:2019-09-09 瀏覽次數:708
小王多年前來常熟打拼,攢下一筆錢后,作為唯一股東投資設立了一家服飾公司,自己當起了老板。但商海風云變幻,去年下半年開始,服飾公司經營不善,基本處于停業狀態,到今年農歷新年,連工人的工資都發不出來了。在職工的要求下,小王給各個職工打了欠條,承諾到今年4月底付清工資,落款是小王個人簽名,但到期后小王并未履約,于是職工們把小王和服飾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了法院。
審理中小王認為,拖欠的工資屬于公司債務,其個人不應承擔責任。經法院查詢,該服飾公司股東為法定代表人小王,持股比例100%,公司并未建立明晰的財務賬冊,小王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服飾公司的財產與其個人財產相獨立。
法院認為,小王作為服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持股比例100%的股東,其出具欠條的法律效力及于服飾公司,小王作為服飾公司的唯一股東,平時員工工資由其個人發放,也無證據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公司,故最終判決小王依法對服飾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的舉證責任應當分配給股東,如舉證不能的,則股東應就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私不分家、一本“糊涂賬”的模式,既損害公司利益,也會加重股東的法律責任。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公司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行科學規范管理,做到產權清晰、權責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