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假離婚”成了不少夫妻“規避”各種政策、法律的“工具”,有的是為了購房、有的是為了逃避債務,也有的是為了小孩的成長而“離婚不離家”,但不管出于何種原因,法律是圣神的,形形色色的“假離婚”到頭來很可能遭遇更多意想不到的麻煩。

 王杰和妻子吳娟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在200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有一子。不久,兩人共同購置了房屋一套。但好景不長,婚后的王杰一直沒有較為穩定的工作,還在外賭博欠下不少賭債,甚至還瞞著妻子,舉債購置小汽車,雙方矛盾越來越深,總是爭吵不斷。兩人的婚姻無法繼續下去,還鬧到了昆山法院。

    據吳娟陳述,當初王杰提出為了逃避父母的過度干預,也不想讓他們“太操心”,建議先與吳娟辦理離婚手續,但還和以前一樣生活,來個“離婚不離家”。吳娟仍然可以繼續居住在購置的房屋內,一方面解決居住問題,另一方面也方便隨時照顧兒子。吳娟也被長時間的家庭矛盾所累,加上感覺自己也沒什么“損失”,同意“假離婚”,并在離婚協議里約定,兒子由男方撫養,吳娟可以隨時探望。沒想到的是,“離婚”后的王杰違反了當初的協議,還更換了門鎖,阻止吳娟居住。對于探視孩子,王杰也予以阻撓,原本約定的隨時探視,現如今要經他允許才探視。吳娟認為,當初王杰誘使她在離婚時對自己的權利做出了錯誤的處置,性質上屬于“欺詐”,王杰為了離婚而故意做出虛假承諾,請求法院分割共同購買的房產,并且兒子的撫養權歸她所有。

王杰則向法院表示,雙方已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并就離婚后財產分割問題上作出了約定, 共同表示將房屋贈與兒子小王,該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理應對雙方產生拘束力。吳娟認為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恪守履行。王杰也不同意變更撫養權,當初離婚協議符合法律規定,雙方應遵守,小孩隨父親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長,現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無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后果應當有充分的理解,雙方協議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原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在簽訂協議時告知了其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從而致使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故應認定該離婚協議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次,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查明的事實,原告認為被告構成欺詐的依據為協議離婚后被告拒絕讓原告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且阻撓原告對婚生子的探視,違反了離婚協議的約定,但雙方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情況不可倒推得出協議簽訂時的狀態,且本案中原告至今仍舊居住在涉案房屋,協議約定的應屬原告的居住權利和對婚生子的探視權并未受到實際影響。因此,法院駁回了吳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法律上“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而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的吳娟作為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清醒的認識,不管出于何種考慮簽署離婚協議,都應該在法律的框架下三思而后行,否則給自己的權益帶來損害,只能追悔莫及。(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