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分開生活,孩子的撫養費怎么辦?近日,海安法院高新區法庭以調解的方式圓滿地解決了一場撫養費糾紛。

大林和小西(女)婚姻初期和睦融洽,均在大林父親開設的公司上班,并育有一子豆豆。其后,小西因與大林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矛盾激化,便將豆豆帶回了娘家生活。

孩子還小,對于撫養孩子的費用等問題雙方再生矛盾,小西以豆豆的名義一紙訴狀將大林告上法庭,要求大林承擔豆豆撫養費,該案系一起罕見的婚內撫養糾紛案。

小西稱自己回娘家這段時間病痛不斷,經常住院,根本無法工作,也沒有收入,只能借錢供孩子日常開支,卻被發現疑似在高檔場所消費,對于彩禮、紅包的去向也閉口不提。

大林在自家公司上班,收入一直比較可觀,卻在夫妻關系惡化后每月工資陡然縮水到4000元。雖然嘴里說著想孩子,但是大林一年多以來探望孩子的次數寥寥無幾,偏偏趕在開庭前兩天跑到學校找孩子。

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初心,承辦法官到二人的工作單位、居住社區實地走訪,對二人工資水平、生活消費水平、夫妻感情乃至公司運營狀況等有了更直觀的了解。考慮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容忽視,承辦法官與學校取得聯系,詢問孩子日常生活和學習情況,再分別與大林和小西進行溝通,希望他們能夠意識到父母在孩子成長中擔任著重要角色,重拾為人父母的擔當與責任,保障孩子健康茁壯地成長。

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大林支付豆豆自小西回娘家后至今年年底的撫養費3萬元,并從2022年1月起每月給付撫養費1500元至大林和小西的婚姻關系解除。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是無條件的、強制性的義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未成年子女可以起訴索要撫養費,但并不是無條件無理由的索要,更不應當作為離婚前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手段。孩子不是婚姻的試金石,不論婚姻狀況如何,父母都應當合力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歸根到底是源于家庭矛盾,但解決問題需要理性,切莫讓孩子成為父母解決問題道路上的犧牲品。